同居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仍须承担 | 来源:桐城法院网 |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叶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彭某与叶某于2011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叶某抛下彭某及孩子失去联系至今,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彭某一人抚养。故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叶某按每月15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彭某与叶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的事实,有彭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且一直随彭某生活,故支持彭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但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叶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上述义务。由于彭某未提供叶某从事的职业及收入状况证明,其要求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没有依据,本院根据彭某户籍地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酌定为每月500元。(何 凤) |
桐城律师徐庆标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庆市律师协会民事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深受客户好评。 办公地址:桐城市盛唐南路盛唐国际大厦14层 联系电话:139556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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