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桐文报道 日前,为建立新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等。 同时符合有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房。 申购对象首先将相关材料或证件到市房改办办理购房申请,由房改部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基本状况和核准购房面积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购房审批手续。房改部门根据房源,确定申购对象。申购对象凭表在规定时间进行选房。 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原购房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收益。经济适用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手续。 为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价格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出售、出租对象的;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或工程质量低劣的;提供虚假情况及证明或更改审批表的;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都将受到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