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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肇事?是杀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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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是肇事?是杀人?_
6月30日晚,南京。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在1400米的路段里连撞9人,致5人死亡。张的朋友、公务员王某称:“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有的是钱”……

我们希望本案能成为醉驾重判的范例,震慑当世。使后世有钱人,亦不敢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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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1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盲点:怎么判都不科学

[撞死5人,最高获刑7年?]

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7年。如果以交通肇事罪起诉、量刑这个撞死5人的司机,相比那些抢劫杀人被判无期或死刑者,那可真算轻了。但这样丧心病狂地酒后驾车撞死人,与持刀杀人还有什么区别?

[一惊:他是不是想杀人?]

丁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与故意的区别。主观故意的人,如果不设法隐匿自己,通常会视死如归。表面上看,张明宝并不像这种变态狂。可是,如果他懂得利用这一点,完全可以有意喝醉,用酒后行为失当,来掩饰故意杀人的目的。这样等待他的,只是坐几年牢而已,无须偿命了……真相是不是这样,谁知道呢?可见,仅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已无力分辨、证实、或证伪上述可能。对本案来说,法律的智慧,不够用了。

[判过失杀人呢?发现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

还需要说明,有人建议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按“过失杀人”定罪,这也是一种误解。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杀人”的重罪,其实并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区里发生的车祸就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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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19: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不彰,导致乱象丛生

[最开始,不讲马路文明]

中国人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便利时,并未把应有的汽车礼仪一起学来——路上突然变道者让人害怕,出租车看见街对面有人招手就迅速一个大转弯;堵车的时候,想方设法抢道;经常听见后面的司机怒斥前面挤进空档的司机“你赶着去火葬场啊?!”……发展到极致,酩酊大醉也敢开车。

[后来,交通违规80次,也不吊销驾照]

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张明宝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让人愤怒的是,80次违法为何还吊销不了张明宝的驾驶证?就张明宝的违法记录看,他的驾驶证被吊销5次都不过分。现在,我们不能胡乱猜测张明宝进行了什么幕后交易,然而,一个合理分析是,如果交管部门及时吊销他的驾驶证,那么此次悲剧就不会发生。

[到最后,只要不撞死人,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车祸发生的机率就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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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2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拾乱象,必须用重典

[学习美国,酒后驾车撞人,判二级谋杀]

美国法律认定驾车是一种特权,而非基本权利。任何人驾车撞了人,不管责任在哪一方,都要先扣驾车人的驾照,这是为了强调生命权高于一切的理念。酒后驾车在美国也被严格禁止,酒后驾车者如被抓获会被吊销驾照并判刑,如果发生了撞人事故,驾车者将会被定为二级谋杀罪并被处以巨额赔偿。

[把醉驾列入个人信用,走到哪带到哪]

一个烂醉如泥还敢使用高风险交通工具的人,是品行低下和不值得信赖的。将酒后驾车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他的就业、升迁都造成影响。公务员酒后驾车,还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罚。这样的立法思路,意在风险防范在先、威慑在先。

[当罚款震慑不住时,就不要用罚款了,用其他方法]

生命永远都是无价的。必须明确一个人文准则,那就是所有的赔偿都是为了震慑,是为了让所有驾车者敬畏生命。如果较少的赔偿,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那么就应该提高赔偿标准;如果提高了赔偿标准,依然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那么我们考虑的应该就是赔钱之外的处罚。这样,才不会发出“不就是赔钱”的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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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电视上天天在放,昨天我在电视上看见驾车者的手抖得好厉害,估计现在是真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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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0: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判的确实感觉有点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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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20: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了五个伤了四个,他还不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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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20: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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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0: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电视上的专家也说了,这确实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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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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