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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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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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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与修改后的《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颁布的《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有所背离。其最大的不足在于国家公权力过大,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能够有效的维护。好在国务院正在修订这个《条例》,在新条例中,将侧重于公民的私权利的保护,不至于公民的私权利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失声。
在《条例》之后,国务院及建设部针对私权利的保护提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国家公权力。
就桐城龙眠河拆迁的实例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没有将城市建设拆迁与商业开发拆迁相分离;2.估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以前的拆迁补偿仍有白纸条);3.拆迁补偿价格偏离房地产市场价格;4.评估机构的产生过程没有让被拆迁人参与。;5.没有做到“拆管分离”,政府直接组织拆迁。
可能还存在其他的问题,但我能想到的且有把握说出来的暂时只有这么多。
[ 本帖最后由 民主法治 于 2008-10-24 11: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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