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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青年男女的征婚标准
上个世纪30年代,男女平等的思潮在城乡风起云涌,渐入人心,青年男女都有自己的择偶标准。在当时的报纸上,曾刊登了一个青年男子的征婚广告(1931年7月6日上海《民国时报》):
我所希望于女子者,约有十项:
一、要有清洁的嗜好和能力;二、要有概括的眼光和学识;三、要有缜密而周到的心思;四、要有充量而素养的情感;五、要有治家的兴趣和能力;六、不要眼光势力(利);七、不要自我太强;八、不要太无意见;九、不要见人羞怯;十、不要态度虚浮。
可见,那时的男青年,并没有把容貌、年龄、财产放在第一位的,而是把学识智慧与修养及持家理财能力看得很重。当时的年轻女子们也不再单纯地依靠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是勇于争取自己的择偶权力,有自己明确的择偶标准。在当时的《民国日报》(1931年7月6日)上同时刊登了这样一则女子征婚启事:
一、面貌俊秀,中段(等)身材,望之若庄严,亲之甚和蔼。二、学不在博而在有专长。三、高尚的人格。四、丰姿潇洒,身体壮健,精神饱满,服饰洁朴。五、对于女子情爱,专而不滥,诚而不欺。六、经济有相当的独立。七、没有烟酒等不良的嗜好。八、有创造的思想,和保守的能力。
抚今追昔,恍然隔世,上个世纪30年代女子的择偶观,与当今那些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新潮女士们相比,孰高孰低,真是立判高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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