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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何时不再艰难
人民代表报 2008.11.15 记者陈晓 http://www.rmdbb.cn/main/ArticleShow.asp?ArtID=4423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近日出台。这一规划共列入了修改选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64件立法项目。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立法规划坚持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立法等方面,确定了具体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欣喜地看到,行政诉讼法被列入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3月,在精心调研3年的基础上,她同其他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吕忠梅认为,“实施了18年的行政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了,最突出的问题是‘官本位’色彩浓厚,让一些当事人不敢告官、不愿告官。”
据司法统计,截止2007年度,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不到20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全年没有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吕忠梅说,这种现状与我国13亿人口大国、行政机关承担大量社会管理事务的事实相比,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她从实践中了解到,不是老百姓没有行政争议可诉,而是他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缺乏信心,表现为:当事人不敢告、不愿告,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院判决执行难,等等。
吕忠梅说,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行时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因为老百姓终于可以“告官”了,这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今天,行政诉讼法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民告官”不是不能的问题,而是成本可能过高。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过、并列入《中国宪法》教材的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拆迁行政诉讼案,也许更能清晰地反映目前行政诉讼中的种种弊端。
无功而返
2008年11月5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村民俞根元、宣卫明、朱法明、陈建国再次来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虽然他们能想象,像以前50多次一样,这次等待他们的依然是无法立案,依然只能是在法院门外徘徊,但他们还在坚持着,用陈建国的话说是“因为我们心中有法”。
2007年3月,俞根元等人曾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这一事件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后,俞根元等人已是小有名气了。然而他们的房子被拆三年,在这三年里,他们亲眼目睹良田变作荒地,住在简陋的过渡房中,还要接受被断水的现实。和他们同命运的共有二十户农民。他们不断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几经周折他们发现,法院大门不愿为他们打开。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厅里,与旁边的民事诉讼接待处不同,没有摆放任何标识显示这里是行政诉讼接待处。但是俞根元等人对此已经相当熟悉,他们径直来到跟前,见到了被称作曹法官的办案人员。曹法官一看见俞根元等人,立即表示:“你们不要来了,找我没有用的。”当村民们追问为何一再拒绝立案申请时,曹某表示,这是根据上级精神。
在几位村民的一再要求下,立案厅的一位钱副庭长过来向村民们解释,提交的立案材料已经向领导反映,目前还在研究中,让村民回去等消息。此时的俞根元已经有些愤怒,“我们已经等了3年了,还要等多久?”钱副庭长仍然表示需要时间讨论。此后,村民们继续追问,但两位办案人员都不再理会他们。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咨询,所得到的答复与上次、上上次并无二致,村民们觉得失望。面对这种结果,他们有些不解,陈建国说:“我们只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怎么就这么难?”
拆迁起纷争
2003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镇因建设工业园,需拆迁该镇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5村村民的房屋。俞根元等人的房屋正在被拆迁范围内。
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浒墅关镇政府就开始做他们的拆迁动员工作。但镇政府一直没有发布任何拆迁公告以及告知拆迁原因。村民们曾要求镇政府出示其拆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但是没有得到回应。此后浒墅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停地与村民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标准低,村民们始终没有同意签订协议。
不久,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向部分村民出示了一份《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以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但村民们仍认为,这样的补偿太低了。
“我家的房子是357平方,按照400元到600元左右一个平方,总共补偿28万。扣除180平方米安置房的12万房款、剩下的钱只能作为安置房的装修费了。”陈建国说,“我整整损失了177平方,这还不包括土地的损失。”
陈建国盖房子的宅基地没有得到补偿,他所种的耕地也没有得到补偿,只是拿到了2800元的青苗费。
在被拆迁的村民中,有人没有签协议,却被当地的国土房产局裁决了。由此村民找到了律师,决定起诉《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要求撤销。
立案之痛
2005年6月30日,代理律师李金平和几位村民代表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给出的答复是无法立案审理。无奈之下,他们当天又到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7月1日上午,他们向邮局了解到,法院已收到相关材料。但在法定的立案时限内,法院仍然没有对他们的起诉做出答复。
2005年7月1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规定,几位村民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仍然无法立案。
2005年7月27日,俞根元、宣卫明、陈建国等人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材料后,告诉他们应当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省高院的法官说材料可以留下,且会转到苏州中院。不过,并未出具收据。
此后,在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奔波,便成了被拆迁村民的日常功课。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到这份规定后村民对这个3年还没有立上案的诉讼又恢复了希望。他们一次次地奔波在申请立案的路上,希望事情多少出现一些转机。
代理律师李金平表示,这起经历3年都无法走入审判程序的行政诉讼代理让他心力交瘁。而这种情况在江苏省乃至全国都非常少见。
事实上,在目前的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是公认的三大障碍。尤其是涉及到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为突出。
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一批复的下发,使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少。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施行,这不可不看做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表示,“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会缓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采访结束时,陈建国告诉我们,浒墅关镇已有2000多年历史,是著名的江南“鱼米之乡”,盛享“江苏百家名镇、浒墅关第一镇”之美誉。而如今,大片大片的粮田抛荒,杂草丛生。陈建国指着不远处的荒地痛心的说:“我们的家已经没了,但我们心中的法不能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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