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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民告官”何时不再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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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3: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告官”何时不再艰难
  
  人民代表报 2008.11.15 记者陈晓 http://www.rmdbb.cn/main/ArticleShow.asp?ArtID=4423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近日出台。这一规划共列入了修改选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64件立法项目。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立法规划坚持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立法等方面,确定了具体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欣喜地看到,行政诉讼法被列入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3月,在精心调研3年的基础上,她同其他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吕忠梅认为,“实施了18年的行政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了,最突出的问题是‘官本位’色彩浓厚,让一些当事人不敢告官、不愿告官。”
  据司法统计,截止2007年度,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不到20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全年没有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吕忠梅说,这种现状与我国13亿人口大国、行政机关承担大量社会管理事务的事实相比,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她从实践中了解到,不是老百姓没有行政争议可诉,而是他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缺乏信心,表现为:当事人不敢告、不愿告,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院判决执行难,等等。
  吕忠梅说,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行时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因为老百姓终于可以“告官”了,这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今天,行政诉讼法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民告官”不是不能的问题,而是成本可能过高。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过、并列入《中国宪法》教材的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拆迁行政诉讼案,也许更能清晰地反映目前行政诉讼中的种种弊端。
  
  无功而返
  
  2008年11月5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村民俞根元、宣卫明、朱法明、陈建国再次来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虽然他们能想象,像以前50多次一样,这次等待他们的依然是无法立案,依然只能是在法院门外徘徊,但他们还在坚持着,用陈建国的话说是“因为我们心中有法”。
  2007年3月,俞根元等人曾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这一事件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后,俞根元等人已是小有名气了。然而他们的房子被拆三年,在这三年里,他们亲眼目睹良田变作荒地,住在简陋的过渡房中,还要接受被断水的现实。和他们同命运的共有二十户农民。他们不断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几经周折他们发现,法院大门不愿为他们打开。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厅里,与旁边的民事诉讼接待处不同,没有摆放任何标识显示这里是行政诉讼接待处。但是俞根元等人对此已经相当熟悉,他们径直来到跟前,见到了被称作曹法官的办案人员。曹法官一看见俞根元等人,立即表示:“你们不要来了,找我没有用的。”当村民们追问为何一再拒绝立案申请时,曹某表示,这是根据上级精神。
  在几位村民的一再要求下,立案厅的一位钱副庭长过来向村民们解释,提交的立案材料已经向领导反映,目前还在研究中,让村民回去等消息。此时的俞根元已经有些愤怒,“我们已经等了3年了,还要等多久?”钱副庭长仍然表示需要时间讨论。此后,村民们继续追问,但两位办案人员都不再理会他们。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咨询,所得到的答复与上次、上上次并无二致,村民们觉得失望。面对这种结果,他们有些不解,陈建国说:“我们只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怎么就这么难?”
  
  拆迁起纷争
  
  2003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镇因建设工业园,需拆迁该镇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5村村民的房屋。俞根元等人的房屋正在被拆迁范围内。
  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浒墅关镇政府就开始做他们的拆迁动员工作。但镇政府一直没有发布任何拆迁公告以及告知拆迁原因。村民们曾要求镇政府出示其拆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但是没有得到回应。此后浒墅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停地与村民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标准低,村民们始终没有同意签订协议。
  不久,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向部分村民出示了一份《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以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但村民们仍认为,这样的补偿太低了。
  “我家的房子是357平方,按照400元到600元左右一个平方,总共补偿28万。扣除180平方米安置房的12万房款、剩下的钱只能作为安置房的装修费了。”陈建国说,“我整整损失了177平方,这还不包括土地的损失。”
  陈建国盖房子的宅基地没有得到补偿,他所种的耕地也没有得到补偿,只是拿到了2800元的青苗费。
  在被拆迁的村民中,有人没有签协议,却被当地的国土房产局裁决了。由此村民找到了律师,决定起诉《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要求撤销。
  
  立案之痛
  
  2005年6月30日,代理律师李金平和几位村民代表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给出的答复是无法立案审理。无奈之下,他们当天又到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7月1日上午,他们向邮局了解到,法院已收到相关材料。但在法定的立案时限内,法院仍然没有对他们的起诉做出答复。
  2005年7月1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规定,几位村民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仍然无法立案。
  2005年7月27日,俞根元、宣卫明、陈建国等人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材料后,告诉他们应当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省高院的法官说材料可以留下,且会转到苏州中院。不过,并未出具收据。
  此后,在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奔波,便成了被拆迁村民的日常功课。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到这份规定后村民对这个3年还没有立上案的诉讼又恢复了希望。他们一次次地奔波在申请立案的路上,希望事情多少出现一些转机。
  代理律师李金平表示,这起经历3年都无法走入审判程序的行政诉讼代理让他心力交瘁。而这种情况在江苏省乃至全国都非常少见。
  事实上,在目前的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是公认的三大障碍。尤其是涉及到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为突出。
  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一批复的下发,使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少。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施行,这不可不看做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表示,“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会缓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采访结束时,陈建国告诉我们,浒墅关镇已有2000多年历史,是著名的江南“鱼米之乡”,盛享“江苏百家名镇、浒墅关第一镇”之美誉。而如今,大片大片的粮田抛荒,杂草丛生。陈建国指着不远处的荒地痛心的说:“我们的家已经没了,但我们心中的法不能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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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山无棱,天地合的时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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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体现何处?

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从2005年6月30日提起诉讼,但目前还无法就立案问题给当事人答复”“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系”体现何方?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体现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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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对话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  本刊记者/赵晓秋    对话背景:被人们称为“拿鸡蛋碰石头”的行政诉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为跨越当前行政诉讼难的障碍,立法、司法部门一直在努力寻找“良方”。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实施。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改革有何亮点?在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律师。    立案之痛    法律与生活:作为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您代理的很多拆迁案件都会涉及行政诉讼。据您自身的感受,为何行政诉讼会被人称为““拿鸡蛋碰石头”?  王才亮: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一些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我想这个比喻是对当前的行政诉讼难的一个诠释。  法律与生活:那么,当前的行政诉讼具体存在哪些困难?  王才亮:可以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是目前行政诉讼遇到的三大障碍。特别是涉及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突出。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其实出现这些问题也不难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法律与生活:行政诉讼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王才亮: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与生活:那么,如果行政立案难的问题解决了,对于当前的行政诉讼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王才亮: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就会缓解老百姓的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监督保障    法律与生活:正如您所说,行政诉讼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有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王才亮:是这样的。国家和高层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审理。”这一批复的下发,使当事人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小。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法律与生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公布时,很多人都对其改变立案难问题抱以了希望,那么该司法解释改变了当前立案难的状况了吗?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  王才亮: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进行行政诉讼。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两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针对的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第二个亮点是,司法解释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就可以使审判跳出地方的利益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所表示的,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但我们在律师执业中也发现,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条司法解释,还有少数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为此,作为法律职业人,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能落实到位。从眼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监督的力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从长远来说,就是要进行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的独立性。    附:一起无法立案的行政诉讼代理  文/李金平    2005年6月11日,俞根元、丁佰英代表20户村民来到了办公室,咨询他们的房屋拆迁一事。王才亮律师和我接待了他们。  从他们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了解到,2003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镇因建设工业园,需拆迁该镇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5村村民的房屋。这些来访者正是上述5村的村民,他们的房屋在被拆迁的范围内。  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浒墅关镇政府就开始做他们的拆迁动员工作。但该镇政府一直没有公布任何拆迁公告以及告知拆迁原因。村名要求镇政府出示其拆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但镇政府一直没有出示。此后,浒墅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仍不停地找他们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标准低,他们不同意签订协议。  不久,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向部分村民出示了一份《房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以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虽然一些村民与浒墅关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书。但他们一直认为,这样的补偿太低,于是找到我们希望能帮助他们。    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分析要改变已签协议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只有将协议确定为无效才行。可是在没有确定拆迁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协议无效难以胜诉。  据我们分析,由于他们住房用的是集体土地,建设须先征地才行,但他们没有见过征地公告,于是我们决定起诉征地或拆迁行为违法。但村民现有的资料,如协议书和政府发行的拆迁宣传资料都没有提到是依据什么征地批准文件或拆迁许可证实施的拆迁。这让我们确定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现了障碍----没有行政行为不具体则难以提起行政诉讼。  好在,在交谈中他们提到被拆迁人中有人没有签协议,却被当地国土房产局裁决了。于是,我们让他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我们决定起诉《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要求撤销。  2005年6月30日,我和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无法立案审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在当天又到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7月1日上午向邮局了解到,法院已收到相关材料。但法院在法定的立案时限内,仍然没有对我们的起诉作出答复。    无法立案的诉讼    2005年7月13日,我只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审理”规定,让当事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仍然无法立案。  2005年7月27日,我和当事人来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材料后,告诉我们应当找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和当事人的一再坚持下,省高院法官说材料可以留下,且会转到中院。不过仍然没有出具收据。于是,我们只好当天在南京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省高院邮寄了一份。  带着希望,我回到了苏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希望再次破灭。我已经记不得自己和当事人在当地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跑了多少次,时间之河从2005年把我们送到了2008年,这起经历3年都无法走入审判程序的行政诉讼代理让我心力交瘁。同样,对于这样的结果,我的当事人情绪越来越激动,我不断安抚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维权。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到此规定后,我对这个3年还没有立上案的行政诉讼代理又恢复了希望。2008年春节后,我为我的当事人起草了一份给苏州中级法院的《询问函》,我不知道我的希望是否会再次破灭……   后记:2008年4月15日上午,本刊记者与相关当事人一起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的钱姓副庭长接待了当事人。她表示,他们知道当事人已经来过很多次,她会向领导反映情况,但目前还无法就立案问题给当事人答复。    法律与生活2008.5(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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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麻烦,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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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要再成为历史的反面教材--信访学习班何时休?

政府不要再成为历史的反面教材--信访学习班何时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f02600100buis.html
近日,我苏州的当事人告诉他们去年进信访学习班一事,被《民主与法制时报》报导的《苏州惊现“信访学习班”》一案,被收录进了《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于是,也上网买了一本,果然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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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必须正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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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拆迁学习班”是典型的违法事件     http://news.tom.com  2007年04月04日 10时23分 北京青年报 关键字:拆迁     关键字:拆迁        因不满过低的拆迁补偿而向政府讨说法的村民代表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学习”7天后,被认为学习态度不好的,进入下一期学习班继续“学习”。参加学习者只有在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上访、不告状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被认为是学习态度良好。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发生在苏州的“拆迁学习班”(4月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日《新京报》等)。也有媒体配发了相关评论,认为“拆迁学习班”是变相的截访,违背了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这些论述有理有据,笔者也深表赞同。但“拆迁学习班”的违法之处显然不仅仅与信访制度相背离,而且还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是一项典型的违宪和违法事件。        “学习班”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几十年前的“小黑屋”,虽然苏州浒墅关镇与时俱进地将学习地点放到了“别墅”里,但“别墅学习班”和“小黑屋学习班”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并无实质的区别。村民因拆迁补偿过低而寻求上访来解决纠纷,这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但财产权还未得到维护,村民连人身权也被“强制学习班”给侵害了。        《物权法》的出台把国家对财产权的尊重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广大公众对财产权也有了新的认识。但人身权相比起财产权来说,即便对于公民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法谚上既有“国王的权力及门而止”,也有“国王的权力及鼻而止”。前一句暗示着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后一句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的尊重。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立基的根本,两者缺一不可。在公民的人身权,最重要又莫过于身体自由权,亦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在法律上,我国当然也不乏关于公民人身权的相关规定。如《宪法》明确宣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则进一步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法定程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作出规定。正因为国家对人身权的尊重,《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学习班”列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也有人提议应明确交警有勒令违章人员参加强制学习的条款,但最终未被立法采纳。十几年前颇为常见的“交通违法学习班”如今也鲜有听闻了。        虽然“学习班”不被法律所认可,但行政管理上的“强制学习班情结”并不会随立法的进步而自动消失。“学习班”仍会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顽固地留存。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上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多位村民被强制参加长达七天至十余天不等的封闭式学习,相关责任人已然涉嫌“非法拘禁”。希望当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此事件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给村民代表以公正,给宪法与法律以尊严。        此外还有必要强调一点,从“拆迁学习班”违规、违法、违宪的恶劣情节来看,需要认真学习法律的,正是那些办班者。        (责编: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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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因为是一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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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用告,学杨佳,干净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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