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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博弈:要走出“双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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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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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9: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专家网文一篇,希望网民理性思考】

李绍章
     都说拆迁难,拆迁一方难,被拆迁一方也难。一边是政府拆迁成本有限,一边是被拆迁户希望提高价码,“拆迁博弈”往往陷入“双输”困境,如果再加入一些暴力因素的介入,局面就更加混乱了。虽然过去那种由政府主导的“强力推进”、损害群众利益的野蛮拆迁虽已淡出,但拆迁事件中仍然不时传出不和谐的声音――希望在城市高速发展的今天,少一些摩擦,多一些和谐,给“拆迁博弈”一个双赢的答案。  
 
        辨证看待拆迁中的“钉子户”
   
        单从为权利而斗争以及法治精神的弘扬角度来看,类似于重庆“钉子户”这样的拆迁户还是多一些为好。这是一种权利意识的彰显。毕竟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与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休戚相关。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无动于衷、忍气吞声,不仅与权利自身的内涵相悖,与法治社会对人的要求也有冲突。因此,当在拆迁行为中权利出现伤害时,敢于做“钉子户”的勇气应当受到尊重,他们的“钉子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也是吻合的。在这个意义上,“钉子户”多了,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直观体现,表明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已经有人具备了以实际行动推进法治进步的自觉性。    
        但“牛劲”不能无限膨胀,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超越这个限度即会构成权利的滥用。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抗争固然是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也符合人的自救本性。可是,一味对抗并非权利人的上佳选择,怎样化解纠纷、实现权利才是最关键的。没完没了或者得寸进尺的“牛劲”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至少来说,付出的成本与求解问题症结的效率有可能脱节。这样的“钉子户”还是少一些为好,多了反而无益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    
        另一方面,权利的救济必须以受到侵害为前提,拿拆迁来说,在拆迁项目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如果拆迁方依法提出了合理可行的补偿方案,在客观上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正当要求,但被拆迁人依然漫天要价,执意拒绝搬迁,那么政府就不应纵容这一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从该规定来看,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的前提,只要补偿协议成立并且合法有效,那么,搬迁就是被拆迁人的义务。当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时,拆迁人就有权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拆迁管理部门也有权申请强制拆迁。当然,我国现行的这一拆迁条例尽管有过修改完善,但依然存在诸多弊端,强制拆迁的制度是否合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笔者以为,只有发生不完的矛盾,却没有化解不了的纠纷,任何争议总有可以融化的办法,立法与执法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可以采取有效的作为,因而“强迁”制度其实并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不过,从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上来说,在权利未受侵害或者受害权利已经得到补偿的前提下,如果依旧充当“钉子户”,那就确实不可理喻了。
   
        政府与拆迁户必须理性沟通    

        除了被拆迁人自身正确行使权利、排除公权力和强势群体的不当干扰之外,作为掌握公权的人民政府,应该在减少“钉子户”上多动动脑筋,好好斟酌一番。可以说,从政府方面来看,“钉子户”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会折射出政府的为民服务意识与执政能力。遥想2003年,湖南嘉禾县的拆迁,打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标语,那是何等的不公与霸道;正因为无所顾忌的霸道,终使“嘉禾拆迁”的臭名昭著于天下。    
         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在规定拆迁问题时,设置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矛盾,相反它是众多个人利益的集中反映,本质上是个民生问题。凡与民生相背离的特定化集团利益和部分群体之非分利益,都不能算作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在目前立法中并无具体界定,但政府在决策时,毫无疑问应该慎重考虑,尤其是现代政府正朝着信任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努力的阶段,更要审慎地作出决策。鉴于当前民众法治意识以及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实际,从和谐社会构建目的出发,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可能存在明显争议时,应少拍板为好,这对有效减少“钉子户”意义非同小可。  
    同时,政府还应当提高执政水平,特别是化解难题的能力。当出现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方案陷入僵局时,当事各方都应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以和解、善意、务实的态度耐心地协商,不要纠缠于既往的矛盾细节,也不要刻意地寻求道义上的绝对优势,重要的是双方都要能实事求是,务实理性地进行退让、协商,最终达致彼此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要去激化矛盾和制造对立,因为这无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尤其是行政权力和国家机器要保持克制至关重要。以这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和解为例,是拆迁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拆迁对象利益尊重的结果,同时也体现了他们对公共利益和公众诉求的重视与尊重。    
       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立法者的努力,那就是,要有一个目的正当、权限规范、程序公正、补偿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




[ 本帖最后由 重上井冈山 于 2009-3-23 19:36 编辑 ]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只又何妨?
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清】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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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进士

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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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一个目的正当、权限规范、程序公正、补偿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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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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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9 1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要防止狮子大张口,以及无赖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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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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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9 16: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教授写的文章就是中肯、公正。严重赞同!哈哈哈!

法律离不开社会、历史、现实。窃以为,法律留下了社会实际的的烙印,也反映了当前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追求。当然,只有拥有话语权的人才能反映出自己的追求。所幸的是,现任国家领导人体恤基层民众,反映基层民众追求的法律也多了些。

最终,哲学思维还是最重要的,具有决定性的。我们这一代人,习惯了矛盾和斗争。引用毛主席的话:有理、有利、有节;既团结又斗争。对于拆迁,窃以为,亦当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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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23: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yilouhaowenzhang一楼好文章,二楼好快刀!立法者呀,你那个“度”何时才足月呢?
“张英让墙”只是道德层面的范畴,不能指望它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频繁引用只能说明矛盾的尖锐化。就跟人到了绝望的时候喊一声“我的天”一样。

[ 本帖最后由 蛰龙 于 2009-4-17 2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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