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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君文端公仿范文正公义田例,置义田以赡族人,后太保公复增益之,岁收谷一千三百余斛,族中之贫者,计口授食,合族遂无冻馁之患,甚盛举也。
兄弟久宦京师,暇日念及族中子姓日蕃,而义田或未能增广,将来给与之数,恐不能不稍减,又念文端公孙枝派衍,目下曾孙辈几三十人,支流益远,丰窘难济,譬之百年老树,根深者,叶必茂,而繁枝小干,间有僬瘁凋零者,其受气浅薄,不能受老树之庇荫润泽,栽培倾覆不独于植物见之,即一木而盛衰异等,荣枯异视,亦其理之必然者也。笃素一堂子孙显达者多人,可谓极一时之盛,此时不早为之规画,传之愈远,恐有甚不得其所者。
详加筹画,于是公田之议起,荏苒岁月,议迄未成。乾隆丙寅三月,余以衰病乞休,蒙恩俞。先复申公田之议,太保公欣然首出六百金以为之倡,余归里后,集群从及孙辈谋之,量力出资,共出银若干,陆续交付管公田人,置产纳课,逐年结算,纪载册中,今兹捐树,虽不甚丰,然十余年后方支用,约计息银亦可千余金,产自益广,节省支取,尚敷每岁用度。窃望后嗣子孙恢而大之,俾取之裕如,此公田固传之绵远而无穷,匪惟笃素子孙之利,而义田无复侵扰,沐先泽者,且勿替也,因濡笔而书其语于简端。
条例
一、义田条例 婚嫁丧葬之费以亲疏为差等,公田条例以世次远近为差等。曾字辈去文端公甚近,为一等;元字辈稍远,为二等;聪字辈又远,为三等。自聪字以下至于无穷,皆为三等,以公费不可更减也。列一等者,婚费十四两,嫁费七两,丧费十六两,葬费七两;列二等者,婚费十二两,嫁费六两,丧费十四两,葬费六两;列三等者,婚费十两,嫁费五两,丧费十二两,葬费五两。
二、计口授食 宗义田条例,以极贫次贫为差等,亦分为三等,谷数较义田给散稍增。列一等者,大口每年给稻六石,小口半之;二等者,大口每年给稻五石,小口半之;三等者,大口每年给稻四石,小口半之。每户应得稻若干,作两次给散,定以三九月。
三、十六岁以上者为大口,五岁至十五岁者为小口,授食止给亲人,不给奴婢。
四、子孙有愿读书而力不能具束修者,公田每年酌给束修银每人二两,虚冒者倍罚。
五、子孙有往皖应试、金陵乡试若往京师乡试者不给或进京会试,贫甚不能具资斧,公田给费。往皖者一两,乡试者四两,会试者十二两。若人数甚多,公费不能如数给送,临时酌减之。
六、传代久远,丁户众多,公费自然不足,子孙准得义田之费与米,公田再酌助之。倘公田所出足敷散给,则不必取资于义田,所以广族人之惠也。
七、双溪祭田除公用外,每年尚有赢余,若至十余年后,祭田自增多,赢余亦增盛,公田费用不足,祭田酌给以助公田。
八、年岁荒歉,公田折收,六房中丰裕之家,计家产之厚薄,各出银米,补公田之不足。
九、子孙领过公费银两及米谷者,后来若宦达或家计稍裕,则计昔日所领之数,倍出以还公中,稍能增加更徵厚道。
张廷瑑,《张思斋示孙编》。
[ 本帖最后由 anzhyy 于 2009-3-28 12:0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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