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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ZF的老爷们,你们做到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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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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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1: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部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胁迫强制拆迁将严惩
2004 1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拆迁评估价值标准:  
    ■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要建立评估纠纷调处机制。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 31日起施行。
    ■申请强制执行须集体讨论《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作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如人大、政协委员),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规程》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方面条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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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9: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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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9: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建设部,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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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机构改革文件明确说明:撤消建设部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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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不要指望已经被撤消的建设部的文件能有多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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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0: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提醒

呵呵!大家说得好! 建设部是不存在了!但是法规没有失效!
但是早在两年以前就该失效的拆迁条例不也被某些官老爷拿做尚方宝剑!指哪打哪!准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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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0: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我所用,都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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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1: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三十年法制建设默哀!

好一个为我所用!
看看六十年的为我所用!
看看造就了一个什么样的观念!
法律在这里一钱不值!正义在这里不名一文!权力在这里肆无忌惮!
一场所谓正义的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给百姓带来的是少则居无定所,多则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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