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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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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的这款罪名,首先我觉得罪名就很荒唐,消极的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且有矛盾之处。
且不说贵州的那谁的一幕了,我感觉呀,嫖娼这档子事儿,在古代的为官者中是比较流行的,柳永就描写了一些有关“狎妓”的词作,且流传深远,应该说,古代的为官者,对于嫖妓(好听的就叫狎妓)这个事情,是比较光明正大的,当然格调也比较高,不仅仅为了性。
反观文明社会的今天,嫖妓这个事情,显然的退步了,比不上古代了,现在当官的嫖妓,面对床上“玉体横陈”,只怕再也没有了“丁香笑吐娇无限。语软声低,道我何曾惯”的优雅风致了吧,你看,古人把嫖妓描写的多么富有诗意。
现在的为官者,嫖妓的格调低下,就知道脱了裤子干,连禽兽都不如,禽兽还基本保持年龄对等,这些当官的都到了“嫖宿幼女”的境界了。
中国的文化奇多,其实嫖娼也是一种文化。嫖宿幼女也算一种另类文化吧,在“狎妓”类不算高雅,想必这样的当官的,也不是什么好官,你看那些写"杨柳岸,晓风残月的”的,“当时年少春衫薄”的,“云雨未谐,早被东风吹散”的,虽然一样是嫖妓,但嫖得这么好!这么有诗意,看来现在的当官的,还真的应该像古人学习。
荒唐的写了这些,源于这个荒唐的罪名!!
贵州那个当官的,其实也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我不知道法律最终怎么判,但他无疑在是“强奸”还是“嫖宿”这个字眼上,抓住了救命稻草,虽然民间舆论,也许让他最终什么也抓不住,但这个官员对法律的钻研,确实值得大家学习,两字之差呀!!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
既然有了这项,何必又冒出来“嫖宿幼女罪”?混淆视听?模糊概念?还是当初就知道官员嫖娼或者强奸的格调不高,不得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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