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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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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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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看了注册条款 于 2009-7-29 17:14 编辑
本人觉得本案还是有几处疑点值得商榷:
1 医生值班室毕竟还在医院科室,公共场所,长达40分钟的“强奸”没有抵抗,厮打 呼救?到底是诱奸还是强奸或通奸(女方不满14周岁算强奸暂不考虑)?
2 22日发生的事情26日才 ...
桐城二中 发表于 2009-7-28 15:14 
能质疑就是好事,试着参与讨论一下。
强奸罪的构成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妇女在遭遇性侵时是否有反抗,不是强奸罪构成与否的要件。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明知”是罪名构成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潘医生是这位被害幼女的主治医生,这个“明知”是确定的。
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只是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那是法院的事,法理上,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可干预,媒体更不应该有如何量刑的声音。
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也就是当事人不告诉,公安机关发现也立案。一切私下交涉从法律上看都是无效的。后两个疑问与“本案”是否成立无关。
补充一下:楼主的主帖里用括号注明对受害人是否满14岁不予考虑来质疑这个具体的个案是非常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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