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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老人公交车上死亡”案7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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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交车司机车上救发病乘客,公交公司反倒成被告(本报11月2日A22版报道)。11月7日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民事诉讼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肯定了公交车司机的举动主观上是好心,但称恰恰是司机所采取的不当措施延误了抢救时机,以致乘客周江红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此要求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 驾驶员“好心办错事”

    庭审中,原告律师谭克明认为,乘客周江红在公交车上发病,作为承运方的公交车驾驶员应该采取积极且正确的救助措施。然而遗憾的是,公交车驾驶员不具有行医资格却采取所谓的“救治”,让发病乘客吞服药品、刮痧,并且消极等待120救护车到来,延误了心脏病人的最佳抢救时机。而驾驶员“好心办错事”,应归咎于被告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管理不力,没有针对行业特点对员工进行救助知识的普及教育。

    原告代理人谭克明律师说,鉴于心脏病是导致周江红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依据有关规定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安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共计424167元,要求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4833.40元。

    被告: 驾驶员履行了救助义务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祖同银在答辩时称,周江红在乘车途中发病,被告驾驶员尽力履行了救助义务,其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即疾病所致,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被告驾驶员在事发后尽其所能,履行了救助义务。其二,根据法医鉴定,原告母亲周江红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死亡,即因间质性心肌炎、慢性心包炎,累及心传导引起心律失常,心力衰竭而死亡。

    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对周江红死亡后果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 原告愿调解遭被告拒绝

    安庆市中北巴士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胡晓宇也在法庭上辩称,无证据证明被告驾驶员李丽等人的喂食人丹及刮痧等救治行为加速了原告母亲周江红的死亡。其次,遵循原告的逻辑,既然驾驶员没有医师资格,便不能贸然施救,难道忍心让驾驶员坐视乘客晕倒而不理不睬吗?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母亲周江红虽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但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及被告驾驶员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的身份,被告驾驶员履行了救助义务,要求被告对周江红死亡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不合。

    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法庭调解,但遭到被告拒绝。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你好哇,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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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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