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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命又要钱,法律上行得通?
从皆呼“必杀”到理智反省 药家鑫案续篇公众陷纠结
随着张妙家人与药家鑫家人因为20万元“捐款”爆发冲突,钱和命、罪与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困难问题再次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在事情已经沉淀了1年之后,这一次,舆论开始自我调整,很多在当时围观该案件皆呼“必杀”、强调不要赔偿要死刑的人,在理智地反省,拷问当时的呼吁是否过激。也有法律界人士反思,现在人们之所以对“花钱买刑”的争议很大,主要是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过于简单化。希望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花钱买刑”要减少,但“和解精神”要贯彻案件的始终。
法律不讲“连坐”,被告人家属没有赔偿义务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去年为张妙家人发起“微博捐款”。发生冲突后,有人在他的微博上留言:“是你的捐款影响了法律公正”。昨天下午,傅蔚冈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言称,希望发起一个专门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基金会):
药家鑫案一审当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536640元,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只有45498.5元。不过,即使法院最后判决的是536640元,又能怎么样呢?案发时,药家鑫已经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但他又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如果父母没有给他买过房子,那他最终可被执行的财产也不多。法院的判决即使作出,也无法执行。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药家鑫这个案子,我想强调的是成年被告人“罪责自负”,你说药家鑫没有钱,赔不了多少,他父母有钱,能不能判他父母给赔偿?不行,法律上不讲“连坐”,药家鑫的父母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为儿子赔钱。但父母为了保儿子的命,拿了20万出来,被害方在刑事权利上却不肯让步,民事赔偿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主张的。换句话说,被害方想“既要命又要钱”,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9成受害人家属收到赔偿后给出谅解
陆骏峰(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轰动一时的陈家醉驾肇事致两死一伤案的代理律师):
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金额并不高,在北京地区,被害人家属根据法律所能获得的赔偿大约在40万到50万之间。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很多都是名下财产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财产的年轻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受“一命抵一命”观念的影响,其家属很可能就不再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判决书上的赔偿金经常会成为一纸空文。
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家属给出积极赔偿的态度后,90%以上的受害者家属都接受了对方给出的赔偿,给出了谅解书。这个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剩下的人中,还有一些并不是不愿意和解,只是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
霍玉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加害方积极赔偿,可适当考虑量刑的轻重,这个在法律里是有相关说法的。其实作为我个人而言,一开始不太能接受。我总觉得,钱是钱命是命,该怎么赔就得怎么赔。拿很多钱出来,本来判的是死刑,就改判死缓,再改成无期,再变成15年……就像咱们老百姓俗话说的“拿钱买命”,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
但我现在的观点和以前不太一样了。有时一个受害人死去,全家就失去了经济支柱,衣食无着,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又往往比较少。如果加害者一方愿意为此作出补偿,在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双方的选择。但危害社会危害群体的案件,爆炸、投毒等,那是花多少钱都行不通的,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具体分析和看待。
洪道德:
用赔偿来换取谅解,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那要看对司法公正怎么理解。我理解的司法公正是分不同层面的。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犯罪后果的承受人为被害人,如果加害方给出的物质赔偿、精神赔偿能够让被害人接受,那任何非案件当事人都无权剥夺这种选择。
物质赔偿是和解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针对个人的刑事案件,双方的想法如何,必然会影响法律判决,不能由此就认为“司法不公”。但要明确,物质赔偿绝对不能取代法律判决,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围。还以这个案子为例,假如药家鑫父母拿了500万出来给受害人,受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你说法庭就不追究了吗?那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通过救助制度,让‘刑事和解’不仅仅是‘花钱买刑’”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
现在人们之所以对“花钱买刑”的争议很大,主要是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过于简单化。国外类似的处理方式叫“恢复性司法”,就是把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被破坏的关系恢复起来,把犯罪人和社区、社会之间被破坏的关系恢复起来。其中,经济赔偿只是一方面,还要包括真诚地悔罪、道歉、双方的沟通、对被害人的心理抚慰等一系列做法。而我们主要就是经济赔偿,其他方面流于形式,这就产生了很多副作用。
虽然被害人受害是犯罪分子的责任,但实际上也有国家体系的责任。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都没有受害人救助制度。现在有个别地方在摸索,效果挺好,比如从当地财政预算拿出一笔钱或者成立基金会,由社会给予资助。现在国家的财力也比较雄厚了,应该建立起这个制度。
我的初步考虑,是救助制度有了以后,“花钱买刑”要减少,但“和解精神”要贯彻案件的始终。犯罪人确实赔不起,但是他真诚悔罪,尽最大能力去赔偿了,即使被害人是从国家拿到了赔偿,也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考虑。关键在于通过建立救助制度,克服现在实践当中对其他和解流程的忽视。
“刑事案件没有赢家,被告人未成年子女也可列为救助对象”
傅蔚冈:
张妙家人陷入经济困难这并不是孤案,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发生后,邱杀害的11位被害人家属的生活问题就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难题,其原因还在于我国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和水平都比较低,由于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身处农村的受害者家属,往往会因为家中壮劳力的去世而陷入贫困。
在制度上解决受害人补偿机制,我认为除了通过国家财政为那些刑事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外,另一个路径则是在民间成立专业的机构,主要是基金会,来救助刑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甚至可以将被告人的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也列为救助对象。因为一起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赢家,往往是双方受损,在社会保障缺乏的情况下,将双方都纳入救助对象,可以消除这两个群体的敌视,有利于社会和谐。
命!钱?
安然案
安然与崔培昭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6月25日,安然在实习的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与崔培昭因同班一女孩的事情发生争执后,用事先藏匿的菜刀将崔杀死。在检方对安然提起公诉的同时,崔培昭的父母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家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安然赔偿死者父母40万元,崔家自愿撤诉。此后,安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孟伟案
2008年11月,因谈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青年孟伟购买凶器和安眠药,将女友约到宾馆后将其杀死。受害人亲属最初坚决要求法院判孟伟死刑,后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孟伟的父亲最终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伟家人变卖所有家产并借款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孟伟最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是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被轻判的案例。
陈家案
2010年5月9日清晨,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受害人家属提出了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6万余元。在案件判决前,陈家妻子和家人虽然借款但仍然没能赔偿完毕,最终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2011年7月13日,陈家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人反思说,陈家案对震慑醉驾来说,是一次成功的案例,但是对鼓励积极赔偿的被害人民事赔偿来说,却是一个失败的示范,其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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