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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摘去潜山县医院上空那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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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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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8: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这个标题也许有人会觉得我是在小题大做,但如果你看完了全部内容,肯定会为自己没有成为严重受害者而感到庆幸。
我说的利剑,是一把无形剑,平时你是看不到的,但它就悬在县医院或其他医院的上空,说不定哪天,更说不定是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我的孩子是201110月的一个夜晚腹痛到潜山县医就诊,3楼的内1科因为晚上不做皮试就给我孩子一次性使用了2.7克克林霉素,第二天早上做大生化检查发现孩子的肾功能异常,改用其他抗生素,第三天早上再做肾功能检查,中午结果出来发现状况急骤变化,遂要求我赶快转往大医院救治。到达安医附院后,医生追问在县医院用过什么药,我讲用过克林霉素。医生判断可能是药物造成急性肾损伤,但真正原因要待孩子病情稳定后再做病理检查才能确定,目前最要紧的是把孩子的命保住。并要求我夫妇要有思想准备,象这种情况死亡率非常高,有的虽然能把命保住,但也可能要终身透析。随即向我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幸运的是经过安医附院的正确治疗,当天晚上孩子的痛苦得到减轻,于1周后做了肾穿检查,11天后出院时主治医生告知我确系药物造成急性肾损伤。
回来后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克林霉素造成急性肾损伤案例已经非常严重,国家卫生部早在200973日就已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07号”文件, 要求加强该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国家药监局也于2009年7月30日下发“《关于修订克林霉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1号”文件要求将原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国内克林霉素磷酸酯和盐酸克林霉素注射剂的不良反应报道有使用本品可能引起肾功能损害、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情况补充进说明书。
我再认真研究药品说明书发现,该药品用量为成人 一日0.6~1.2g,分2~4次应用;严重感染:一日1.2~2.4g,分2~4次静脉滴注。
     请注意,当天晚上医院是在1个小时内给孩子使用了2.7克(有病历和用药清单为证)。
弄清情况后我向院方提出我没有跟院方打官司的打算,但责任人对我孩子造成的伤害应给予适当补偿,并要求医院要以此为鉴,在全院开展规范用药教育,避免今后对其他患者造成类似伤害。没想到县医院把我的一片好心当成驴肝肺,竟然还有办公室主任说我是找事搞。
但在我第一次与院方交涉时院方提出,晚上不做皮试直接使用克林霉素等其他替代药品是各医院通行的作法;关于药物剂量问题,卫生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依据,根据药典日最高用量可以达到4.8克。
说明书中确有克林霉素日最高用量可以达到4.5克的说法,但给药途径是口服。院方想通过偷换概念将此事忽悠过去。
与院方交涉无果,我又多次向主管全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卫生局反映,但卫生局的回复实在太过荒唐:按照我局要求,县医院再次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病情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县医院在治疗措施上符合技术操作规程,无明显差错。如您对仍有异议,建议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维权。
我说荒唐,是县卫生局竟然相信责任方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无过错认定,这岂不如同法官认可杀人犯所作的“我是动了刀子,但受害者的死亡不是我动刀子造成的后果”一个逻辑?
在我一再强调我不只是为了我个人,我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没有指望解决我个人问题,而是作为一个公民有权知道卫生部文件到我们县为什么没有得到落实,卫生局再回复说“关于滥用克林霉素的问题,从卫生部、省卫生厅到市县卫生局均从以人为本的立场出发,按照统一部署,进行了专题学习、培训,并加强管理。我们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
真是可笑,2009年的文件,到现在还只是停留在学习、培训,却可以不执行,还谈什么“以要为本”。更为可笑的是县医院的主治医生竟说卫生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依据,那他们应该执行哪个国家的卫生标准?
医院、卫生局极力回避明显的错误事实,强调必须通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是谁的责任,想要通过专家组的嘴帮助他们逃避责任,他们相信鉴定专家肯定会站在他们立场说话,因为大家都是专家组成员,常在河边走,谁都难免不湿脚,再加上不是师徒就是同学的关系。
从潜山县卫生局对我反映情况到目前的反应来看,前不久在网上暴光的“安徽一诊所连发四起输液死亡事故,官方称有活就有死”的事情也就见怪不怪了。
在我到卫生局追问事情进展时,竟有个别领导讲“晚上不做皮试卫生部也有文件规定,医院也不会乱来”。
我相信,包括我本人在内的所有在潜山生活或工作的人们,每到生病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县医院,但决不会想到就是这样的一群不学无术或没有一点责任心的人拿着患者的生命开玩笑。
做为主管负责全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对卫生部的文件是否得到执行不闻不问。在受害者将问题反映到他们那里还在那打官腔,对下属一再进行辩解和庇护。潜山多年来医疗事故频发,多少人失去生命或落下严重后遗症,难道卫生局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吗?
各位坛友,医生可以滥用药物草菅人命,卫生局可以无视民众生命全而行政不作为,但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的生命安全只好有我们自己来捍卫。
如果大家还存在什么疑问,可以上网查询以下信息:
1.国家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07号”。
2.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克林霉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1号”
3.2009年长江商报文章《医生提示克林霉存在不良反应 可致肾衰》。
4.医疗损害维权专家律师网报道《注射克林霉素,患者死亡》
5.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信息通报。
………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本人对以上言论负法律责任  电话138651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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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9: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情况属实,那就是草菅人命!极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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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9: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  现在的医生也有很多是水平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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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走后门进去的医生肯定不照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但我们关注,我们思考。
我们相信----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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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僚主义。你们是医生、做事不能马虎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是你的家人、是你的孩子你会哪样吗?
拿出良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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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1: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医生的医术水平亟待提高,还停留在以前的水平上。这就是为什么有病都往省医院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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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enggq517 于 2012-2-19 22:31 编辑

       一般情况下,腹痛待查,是要做血尿常规、透视后,确定病因,才能进一步给药,不应该直接 就上抗生素了啊!!!!难道是阑尾炎?如果是急性阑尾,手术是最好的办法。一般可以先肌注一支654-2,也可以口服。也就几毛钱,观察一下,如果是胃肠痉挛的话,很快就会好。透视排除梗阻,血常规正常说明没有炎症。说到抗生素了,目前来说没有副作用的抗生素就是青霉素了,除了过敏反应除外。其他的抗生素都有肾毒性,如果你发现有抗生素说明书上说,16岁以下慎用,就说明有肾毒性了,劝大家到医院不过敏的坚持打青霉素,不要只打贵药。不过青霉素太便宜了,医院可能也不愿意打。说到克林了,克林也是比较便宜的药了。 1瓶(或1支)克林霉素为0.15克、0.3克或0.6克(不同厂家不同批文的不一样),一般我们卫生队对成人的用量是0.6克融入100ML盐水中,每日2次,而且滴注时间为半小时,就是不能少于半小时。不知道 您的处方上的2.7克是怎么配出来的,护士也没办法配药啊。儿童用药的话是每公斤最多40mg。该药的不良反应就是 胃肠反应啊,过敏反应啊 还有就是肾肝功能异常。
   楼主你可以把你就诊的经过详细复述一遍,如果是医院处理不当的话,可以去告他。我认为医院存在两种错误,一是没有明确诊断就滥用抗生素,二是使用抗生素不按照说明使用。
   儿童用抗生素可以用白霉素,另外劝大家发烧的时候去点滴,一两瓶水就退烧的绝对是加了激素的,除了持续高烧不退,不得已用激素外,是严禁滥用激素的。现在的医院为了疗效和展示自己的医术好,1瓶水就退烧,基本都加了地塞米松,希望大家注意注射单和处方,如果开了地塞米松注射液的话,坚决要求不打,除非持续几天高烧不退的。  
   我是学口腔的,在卫生队里给人看病,临床的经验也就针对一些小伙子的感冒发烧,小孩病没看过,如果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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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8: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方便不懂的,所做的只能是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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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10: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2-2-20 17:49 编辑
zhenggq517 发表于 2012-2-19 22:24
一般情况下,腹痛待查,是要做血尿常规、透视后,确定病因,才能进一步给药,不应该直接 就上抗生素 ...


谢谢关心并给予很多指导!我孩子是刚满14周岁,体重达到成人标准。从医院的治疗记录上看,当时只查了血常规,血象达到20.9*109,晚上11:58静注654-2  10克,V VTK38克,至凌晨1:10分开始静注2.7克克林霉,5%GC250LG,至凌晨2:30开始静注5%ANS250L、V VTB6  0.2,10%KCL5L(由于记录的药品字迹不好辨认,不一定准确)。每支是0.9克,又叫奥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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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11: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2-2-20 17:51 编辑

刚刚我看了卫生局从信箱中关于本贴的回复:关于此问题本局已多次回复,信访人对仍有异议,建议直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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