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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钥匙链上挂“水果刀”被拘3日 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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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2: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钥匙链上挂水果刀郑州男子被拘3日,警方回应称处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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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新网报道,郑州市民吴伟春近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体称,吴伟春所携带的小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表示,吴伟春所带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媒体称,吴伟春所携带的小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表示,吴伟春所带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

遭遇去开会被执法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带有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对此,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从正规合法超市购买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
吴伟春是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1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吴伟春和同事一起乘公交车去公司参加会议,下午2点30分左右,二人在郑州万客来公交站下车。吴伟春说,他在大街上正走着,一穿便装的陌生人忽然拦住他,亮了证件说“我是洁云路派出所的”,让他“配合一下工作”。说话间,陌生人搜走了他的身份证和裤腰上挂的钥匙链,接着让他上了一辆白色普通面包车,将他带到了洁云路派出所(现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



吴伟春告诉记者,在洁云路派出所,他将自己身上所有证件都掏出来交给警方,以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希望警方能尽快让他走,别耽误了公司的会议。但警方人员不为所动。其中一名警官称他钥匙链上的折叠水果刀是管制刀具。他赶忙解释说,小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购买的,如果知道是管制刀具自己也不会购买,更不会串在钥匙链上。随后,4名警方工作人员先把他送到情报室进行采血样、取指纹、拍照等;之后,将他送进禁闭室;再后,也就是当晚的7点36分左右,警方工作人员将他关进了二七拘留所。3天后,也就是1月30日上午9时左右,他被从二七拘留所放了出来。


不解超市购何以违法
吴伟春说:“我钥匙链上挂的这把小水果刀是不久前在郑州供销第一分公司左右邻超市购买的,那是一家合法正规超市,因觉得水果刀精美体积又不大,所以串在钥匙链上。
自己从小到大遵纪守法,怎么就因为这把小水果刀成了‘阶下囚’。”  记者仔细查看了、并测量了吴伟春在同一超市再次购买的同款小刀: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小刀的说明书上如是写道:“材质优良,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


处罚合法没有错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周新发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伟春所带刀具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周新发表示,警方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盘查时,发现吴伟春随身带有刀具。警方对该刀具进行鉴定后认定其为管制刀具后,遂对吴伟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
对于吴伟春质疑警方工作人员穿便装盘查路人一事,周新发表示,警察办案时可以穿便装。


>>警方回应
防止警方权力被滥用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指出,按照警方的认定方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很多刀具都可归类于管制刀具的范畴,包括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销售的系列菜刀也都可以归类为管制刀具。这就意味着市民在购买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类实用刀具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临来自警方的法律制裁。警察的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的确会让市民感到人人自危。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咏歌认为,市民在不知情、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误带管制刀具,警方应以教育、没收管制刀具、纪录在案等方式来处理,而不是轻易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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