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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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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滋蔓、贫富悬殊拉大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实行财产公开、财务公开是解决这一矛盾与问题的有效途径。财产公开、财务公开必须做到“四化”:法律化、细节化、公开化、长期化。
一、法律化。针对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乱象,我国目前已经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宣传和提倡实行财产公开、财务公开,有的已经形成制度,但收效甚微。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财产公开、财务公开就是只打雷不下雨,或者只是做做样子而已,根本起不到公开的效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国家领导干部,各级各类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公开个人财产;企业及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组织等都要自觉公开财务。对于谎报、虚报、瞒报、迟报、不报的个人和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惩戒,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将财产公开、财务公开上升到法律高度,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指引人、约束人、管束人、震慑人,才能真正实行财产公开、财务公开。
二、细节化。财产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收入、支出以及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财产公开、财务公开只有做到狠抓细节,进行细化,才能确保公开的真实性,也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公开化。财产公开、财务公开不仅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而且要在本地区扩大范围公开;不仅要以纸质有形方式公开,而且要以电子网络形式公开。扩大公开范围,拓新公开方式,才能更好的接受法律、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四、长期化。财产公开、财务公开不能搞走过场,昙花一现,要坚持常态化、长期化。这要形成一种制度,更要自觉形成一种习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长期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济犯罪的心理就会淡化收敛,从而减少经济犯罪的行为,减轻经济犯罪的后果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调查研究,征询民意,制订一部切实可行的有关财产公开、财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保证财产公开、财务公开法律化、细节化、公开化、长期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打击贪腐,最大程度的缩小贫富差距,最大广度的实现社会的平等、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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