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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李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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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1: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新律师日前通过博客发布一篇声明,称将给李天一作无罪辩护。同时公开该案详细进展,并批评,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许多媒体对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权报道。还强调,“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该案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发声明称,律师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对杨某造成身心的巨大伤害,还有悖于律师的职业操守。(《北京青年报》710日)

结束时间: 2013-8-12 11:16

正方观点 (0)

无罪辩护妥否?
   做无罪辩护更刺痛社会焦虑神经。身为律师,只要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对象,那么维护辩护人的权益便是其职责和法律赋予的责任。但这种职责和责任的体现,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丝毫不能受制于其他因素。
    按照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职责便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个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做无罪辩护,通过辩护让委托人受到法律客观公正的判定,这才是辩护的原则和要求。因而,在犯罪事实十分清楚,犯罪行为基本定型,社会舆论判断基本没有偏离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不顾实际轻言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这其实是对律师和法律辩护职责责任的混淆和扭曲。
    作为李某轮奸案的辩护律师,最需要做的,乃是依据法律和客观事实,对其行为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而不仅仅是一味的丧失立场和法律原则去窠臼于“无罪辩护”,如果是这样,不仅有违法律尊严和公正,更是刺痛社会对李某轮奸案的敏感神经。

反方观点 (0)

做个无罪辨护 天塌不下来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正如李天一先前的代理律师薛振源不想作无罪辨护,向梦鸽请辞,这是律师的权利一样,李天一新聘请代理律师愿意为他作无罪辨护,这也是律师的权利。有网民说,对于李天一轮奸的事情,李天一的律师怎么能曲解事实和法律,为样的“坏人”作无罪辨护呢?但是,我们别忘了,李天一迄今为止,还只是个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定罪,我们怎么能说他一定构成犯罪呢?
    在法治社会,不仅要讲究实体正义,也要讲究程序正义,一个实体准确的案件,如果程序不正义,依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罪。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李天一似乎是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为坏人进行辩护已经为网民不能容忍,为他作无罪辩护那更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但是,我还是要说,在法治社会,就应当允许有律师为“坏人”辩护。当一个社会,没有人敢于为“坏人”辨护的时候,好人离孤立无援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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