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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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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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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6: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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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6: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报:【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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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6: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视点:【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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