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慢性病人员: 您好!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号)、《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宜政发〔2009〕16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等文件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有了较大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告知如下: 一、统一了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由29种扩大至46种。 二、提高了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水平。参保人员患两种慢性病,所患病种为关联病种的,补助限额在最高单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为非关联病种的,增加1500元;患三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再增加1000元。居民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5%。 三、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目录(2013年版)》(宜人社发〔2013〕14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参保慢性病人员使用认定病种《药品目录》外药品治疗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执行《药品目录》,可能会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期待您的谅解和支持,感谢您的配合,衷心祝您幸福平安!
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