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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bl666

[第一时间] 发布个小偷照片,桐城做生意的都注意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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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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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6: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讨厌小偷,麻痹有手有脚的,去年我店里的手机被盗就是这样,麻痹,卧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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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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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6: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店里全是红外监控,视频监控没用,红外监控只要没有付钱的东西出了门口就报警器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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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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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6:5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也是高考后刚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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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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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9: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个人觉得你这样做不太合适,请你尽快与版主联系删除你发表的文字及照片,你可以作报案处理。
   你说的“没事,我付法律责任同时,这家伙已经犯了盗窃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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