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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已拟定《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增强文件的公开性,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采取三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设置13个缴费档次
据介绍,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
可转移全部储存额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种渠道可提意见
该《办法》分为六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基金监管、经办服务、附则。可到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从即日起至4月22日,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贵阳市延安西路20号2109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邮政编码:5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znc-shbxc@163。com;3。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851)583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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