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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我院申请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参加庭审,这是刑诉法修改以来我院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2014年1月19日,添某窜至我市龙眠街道黄燕村三店组,用卫生纸、木柴等物将黄燕村三店组四户人家约十余间土坯房屋及屋内财物点燃并烧毁,共计损失数万元。添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供述的作案动机系通过放火使国家卫星发现自己并派直升机救走自己,显然思维不正常,因此,公安机关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实添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明显的被监控感、被害妄想,案发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丧失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4月10日公安机关撤案并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于4月15日将此案移送我院。添某也被依法采取了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我市荣军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添某的放火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且添某系精神病人,具有不确定的社会危害性,加之其没有监护保障,随时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添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我院遂于4月22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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