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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市7项民生工程项目实现“再提标”。
一是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1900元(省标准不低于187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由每床8400元增加到11000元。
二是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其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
三是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人数增加37人,共保障112人。
四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十二五”期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五是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由每村每年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农村文艺演出活动补助标准由每年2400元提高到4400元。
六是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城乡标准归于统一,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510元(省定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七是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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