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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桐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入全新轨道。《办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和风险管理等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办法》明确,各镇政府、市直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信托、金融租赁、发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回购(BT、BOT)、委托代建等方式形成的债务,均属于政府性债务范围。政府性债务管理要坚持“责、权、利”与“借、用、还”相统一原则,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市政府设立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常工作。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资产购建前应落实相应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市发改委不得审批立项;不符合规定的举债项目以及未落实偿债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发放审批卡。不准违规集资,不准通过BT、BOT方式建设项目工程,不准以地捆绑项目,不准债务逾期。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接受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债务人委托,承担负有代偿、担保责任的融资、中介等隐性债务,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办法》强调,举债单位是债务清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举债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债务办设立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债务资金须依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监督举债单位专款专用,严禁超采购(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和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办法》还对举债程序、债务合同管理、合同变更、债务风险指标、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报表、偿债准备金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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