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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男子车祸截瘫21年后再告桐城市公安局 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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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对于舒城男子姜某来说是不幸的,但又是幸运的,21年前他出车祸高位截瘫,肇事方桐城市公安局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年调解结案对方已赔偿到位,不料姜某截瘫至今,护理费用巨大,本以为过了诉讼时效期再想索赔无望,然而记者昨日从舒城县法院获悉,姜某起诉顺利立案并胜诉。

       车祸击倒家庭顶梁柱

       姜某今年49岁,1993年7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为当时的桐城县公安局驾驶员吴某,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姜某与肇事车辆所有人桐城县公安局就损害赔偿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

       时隔20多年,姜某的妻子不离不弃精心护理,虽然姜某身体有所好转但仍无劳动能力,这么多年的巨大护理费用,让这个家庭负债累累,而且今后还将面临高额的医疗花费,夫妻俩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

       21年后起诉意外立案

      姜某介绍,为了解决今后的护理费用问题,他们夫妻四处咨询,希望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生活和治疗困难,然而得到的答复让他们失望,很多人都说事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多年,无法再起诉了。如果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商再次赔偿问题,时隔多年物是人非,获赔希望渺茫。

      夫妻俩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心情忐忑地来到舒城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而本案自原告受伤之日起计算已超过20年,且当年已经交警部门调解一次性结案,对方赔偿到位,法院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最终还是立案了。

      绝处逢生获赔40万

      姜某需要继续护理费的诉求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在赔偿周期届满后,再次起诉获得赔偿的权利。即“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法院鉴于姜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认为继续赔偿年限按十年计算较为适宜。判决被告桐城市公安局继续赔偿姜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计40余万元。接过判决书,躺在病床上的姜某激动得热泪盈眶。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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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6: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浮生一梦 于 2014-8-9 19:16 编辑

那时的赔偿额在所谓的4万亿救市及一系列通胀因素下早已严重缩水了,我认为再次赔偿是既有法律支持,又符合大众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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