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文艺组织与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桐城文化,激发我市广大文艺工 作者投身桐城经济社会发展热情,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繁荣桐城文学艺术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城文学艺术奖,是对本市文艺组织工作和文艺家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最高奖,暂定每二年举办一届。第一届评选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 第三条 桐城文学艺术奖由市财政每届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用于奖励、主办、评奖、表彰大会等费用。 第四条 桐城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注重艺术原创性和本土性,注重当代性和传承性,注重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突出文艺创新,突出艺术表现,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桐城文学艺术奖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六条 桐城文学艺术奖共设文学奖、艺术奖、组织奖三项: 文学类(含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剧本、文艺理论等), 艺术类(含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戏曲、广播剧、影视剧、音乐等),其中戏曲、广播剧、影视剧、音乐设团体奖,获团体奖的作品不再设个人奖。 组织奖评奖对象为文联下属各协会,重点考察协会对文艺创作的组织、指导和协会活动情况。 文学类、艺术类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组织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成立桐城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市文联具体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设立终评委等工作。评奖委员会设主任评委1人,副主任评委若干人。 第八条 由评委会办公室按奖项类别设置成立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委会聘任。每个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业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艺术成就。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奖实施细则,提出评奖具体程序和办法、奖项的数量和奖金额度,受理参评作品的申报、组织评审会评审、公示评选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十一条 凡桐城市文联下属各协会,均可参加组织奖评选。凡户籍在桐城市的或非桐城户籍但在桐城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和个人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地、市级以上报刊社、播出机构正式发表、播出的文学作品、戏曲、广播剧、影视作品,在地、市级及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独立主办的活动中获奖、调演、展览的艺术作品,具备参评条件的其他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为公开发表、出版、获奖、参展、播出、演出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三条 参评作品必须突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展示桐城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反映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体现时代精神,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思想性强。 第十四条 参评作品要求艺术精湛,制作精美,表现形式新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第十五条 参评作品须有较大影响。评奖的参照标准为: (一) 获国家级奖励,在国家级权威报刊上发表、获奖,被权威选刊转载和入选年度权威选本的作品,在中国文联及中国文联下属各协会独立主办的活动中演出、参展、获奖, 在国家级著名媒体上播放,或获省政府奖励,并获得较高奖项及获专家、媒体广泛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评选范围。 (二)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获奖,在省文联及省文联下属各协会独立主办的活动中演出、参展、获奖, 在省级著名媒体上播放,或获市级政府奖励,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评选范围。 (三)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为三等奖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组织奖按协会工作、协会成果、协会参与中心工作的情况,由市文联党组成员和各协会主席共同无计名投票评出。
第五章 作品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作品由作者填写《桐城市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由各协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即申报,在市文联汇总后,统一推荐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非会员作品直接向市文联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作品须提供作品原件(照片、复印件)、作者身份证明、作品获奖证书、社会评价(媒体引用及评价等)等资料。 第十九条 每届评奖同一作者申报作品最多不得超过2项,同一作者获多个奖项的,取最高级奖项,不重复获奖。评奖作品如达不到最高奖等次的,可视为空缺。 第二十条 评奖实行回避制,评奖委员会和各评审小组专家不得参与评奖。但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文艺创作贡献奖,专门用于对评委会成员及评审小组专家的奖励。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初评由各协会进行,复评由各协会将初评结果报各评审小组评审,终评由终评委根据各评审小组的初步意见,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每项评奖都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参加终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不超过半数此奖空缺。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选的获奖文艺作品将在各协会内和市内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将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在市内主流媒体发布消息。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作品,由评委会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及专家评审组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由评委会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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