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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称,近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对原桐城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协警唐某某、余某甲、齐某某和施某某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余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齐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唐某某、余某甲等人在厨房检查时,唐某某发现橱柜内有两条金皖香烟(市场价格为260元/条),便伙同另外四名协警将两条香烟拆开予以私分,其中,唐某某分得香烟四包,余某甲分得香烟三包。
唐某某、齐某某、施某某同协警吴某某在二楼房间查找赌资时,唐某某在衣柜内发现了一个铂金镯子(鉴定价值5026.88元)、一条钻石项链(发票记载价值3837元)、一条黄金转运珠(鉴定价值702.24元),便将上述物品装入自己衣服口袋里。期间,唐某某不慎将钻石项链遗失在地上,齐某某与唐某某一起在地上寻找项链,此时施某某看见二人蹲在地上找东西,随后看见唐某某手上拿了一条项链。唐某某将该项链放入自己的口袋后又搜出了一个白黄色玉挂件(鉴定价值10元)和一个淡绿色玉挂件(鉴定价值100元),唐某某将白黄色玉挂件放入自己的口袋里,将淡绿色玉挂件递给齐某某,齐某某未接受。后施某某收下该淡绿色玉挂件。
齐某某在搜查衣柜时,发现一个装有旧版人民币的红纸包,便将红纸包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将红纸包里的钱分予施某某和齐某某(施某某分得100元,齐某某分得37元)。期间,吴某某发现了一个男式钱包,就躲在卫生间取出300元后将钱包交给唐某某,唐某某从钱包里取出300元给吴某某,并与施某某一起让吴某某到门口望风,
随后唐某某、施某某、齐某某将钱包里余款予以私分(唐某某分得400元、施某某与齐某某各分得200元),唐某某将钱包丢弃后被吴某某提醒,唐某某在钱包的背面夹层内发现了500元,于是四人再次对该500元予以私分(唐某某、齐某某、施某某各分得100元);而后四人继续在房间内翻查,并在床底下发现了100元,施某某将该100元据为己有。齐某某在搜查一楼赌博房间时,发现床垫下面藏有现金,遂告知唐某某,后趁人不备,二人将该现金私分(唐某某分得1300元,齐某某分得400元)。余某甲在院内搜查一辆黑色比亚迪汽车时,在正副驾驶座位中间的盒子里发现了一个男士黑色钱包和4800元现金,便趁人不备,将4800元藏在帽内。
我认为法院在量刑和适用法律上不准确。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窃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也是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盗窃罪。
由此看出,窃取型贪污罪与一般盗窃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前罪是特定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权的人员。
2、犯罪客体。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不同合法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但是,从政治层面看,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同私有财产相比,国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着国家的政治属性。因此,我觉得,对公共财产权利的侵犯相对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同样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前罪还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也就是说要突出“职务性”特征,使用“公共”权力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采取某些技术性方法,如伪造帐薄、凭证,虚开票据等方式,而后罪则相对较简单直接。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同样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合法财产,在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窃取型贪污罪都比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更严格,因此在理论上,前罪比后罪的科刑梯度应更高。但实际立法并不如此。《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文不讨论五千元以下应立案的情形)。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五千元是贪污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盗窃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百元至两千元,数额巨大为五千元至两万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经济、治安状况,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情况:一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三千元,可能不构成犯罪;一个普通公民窃取他人财产三千元却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罚金。原因就是因为前一个行为的主体具有“职务身份”并“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的确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他们侵犯的是私人财物,例如香烟、项链、玉器等实物,就连现金也是值得争议的,并且在执法人员的眼皮底下完成望风,盗窃,分赃等一系列盗窃行为,具有十分鲜明的盗窃罪的特征。
我认为,赌资应该是赌博的筹码,对赌资的界定应该有详细的规定,总不能见到钱就是赌资吧,这个结果就造成只要是钱或者值钱的东西就统统成了赌资。
我觉得,这四个协警用盗窃罪来量刑更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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