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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老人常年患病 为何难办低保?经调查,其不符合申领低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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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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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0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4日,家住安庆市桐城市嬉子湖镇松桂村的吴女士向安庆晚报反映称,自己的母亲常年患有疾病,家庭条件困难,却一直无法申请低保。而同村原村支书藕继利家庭条件良好,却常年领取低保。这让其感到很是不解,希望为自己讨个说法。
  吴女士告诉安庆晚报记者说,藕继利担任了15年的村支书,目前已经退休了。“藕继利有一双儿女,儿子在桐城市打工,女儿在学校教书,家庭条件一直都很好,但是村里却为其申请了低保。并且前几年,村里还免费为其修葺了房屋。”
  “既然他都能享受这样的待遇,我不明白为何我们家申请低保却遭到了拒绝。”吴女士说:“我母亲汪桂清一直患有心脏病,常年依靠药物治疗,每年都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而且,当年我父亲是因病去世的,家里还欠有很多的外债。”对此,吴女士希望能够通过申请低保为家庭减轻压力。
  10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桐城市嬉子湖镇松桂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村委会的盛书记向记者解释说:“我们对吴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已经进行了调查。”盛书记说,根据调查,藕继利于1999年患病退休,根据当时的情况,藕继利在退休后每月只能领取300多元的生活补助。2002年7月,藕继利被诊断为食道癌,手术花费了38000多元,其中大部分负债。手术之后由于复查及长期服药每年仍需各项费用6000余元,至今债务尚未还清。2013年其又患有胃溃疡、胆结石,每年住院2至3次,但未能根治。今年7月,其又花费10000多元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而其儿子自部队退伍后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没有正式职业,只能勉强维持生活,无力赡养老人。“针对这一情况,2013年村里为其申请办理了农村低保,并且根据相应政策,对其所住的房屋进行了危房改造。”
  “而汪桂清两个儿子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个儿子从事通讯电缆工程,女儿也在桐城市区经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子女为公职人员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盛书记说,根据这一情况,无法为其申请低保。
  对于村里的这一说法,吴女士表示不满意。随后,记者又向桐城市嬉子湖镇政府反映了这一情况。“经过调查,我们认为村里的这一决定是符合规定的。”桐城市嬉子湖镇政府的章书记回答道。(实习生 王乐乐 记 者 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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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09: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2家都不应该申请低保
天朝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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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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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2 09: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范围和标准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家庭收入测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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