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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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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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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首都良好的公共秩序,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犬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9 w- s$ ^4 q0 X: b! @. d2 s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饲养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为准。% ^( [% K# N, P) a" r" r
二、本市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管理区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本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的特殊区域,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_( R/ y7 C9 s5 P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禁止养犬范围。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l8 I5 O& P8 `& E2 w# A g0 A
四、在禁养区内饲养的犬只或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对养犬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养犬人处5000元罚款。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可将犬只送到允许饲养的区域饲养,并办理登记年检手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场所寄养。
六、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将犬送交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或送交属地派出所收置。/ H3 n1 ~4 U3 S. A* @, S
七、公安机关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并将对举报线索及时查处。8 X5 }6 H: e2 {# t
举报电话:北京市公安局:69738604/ Y; J5 w% v6 F- L, [# a
东城分局:64206881 西城分局:635403757 F8 n/ Y4 Z/ y5 Z# O' L8 n
朝阳分局:85527171 海淀分局:82519510
丰台分局:83680945 石景山分局:88788670. `, G* O: z6 z" q0 F7 |
门头沟分局:69840147 房山分局:81389212
通州分局:69552531 昌平分局:69742447
顺义分局:81491010 大兴分局:69242301 % b% ?8 h: q+ h4 R F( c
怀柔分局: 89687651 平谷分局:69962630 & w( ^+ x- O, I
密云县局:69045630 延庆县局:81198123
开发区分局:67881113 燕山分局:693420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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