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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15日批准,为保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严格规范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我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北起望溪路,东至合九铁路,南至石河,西抵同康路、小毛河)的村(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房屋申请,禁止村(居)民个人建房。
二、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个人确需建设住房的,应根据城市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
三、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即西到西环线同康路,北至明秀路、海峰路,东自同安路,南至昌平路)少数确有倒塌危险急需进行翻修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办事处提出报告,由办事处申请,住建局、国土局、执法局、规划局及文物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文投公司统一设计,有资质单位施工,确保历史保护区风貌特色。
四、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外的村(居)民住房确需维修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办事处提出报告,由办事处申请,住建局、国土局、执法局、规划局等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市执法局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审批维修内容维修。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居)民建房,属近期保留村庄的,按桐政办发〔2014〕89号文件执行。
六、对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危房确需处置的国有土地证居民住房,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经申报市政府批准后,危房由政府收储处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和公租房。
七、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户,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一律拆除,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不符合部分一律拆除。
八、对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成片改造的,由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调查,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申请和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按改造规划建设。
九、各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对个人建房的巡查、监督,及时制止。违法建设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城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形成执法联动,加强宣传,努力提高群众遵从规划管理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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