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安庆新闻网
2015年12月底,桐城市法院对一起公司决议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安徽某贸易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使这家换了“马甲”的公司现回原形。
2013年8月19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等16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某贸易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因某贸易公司欠有债务,2015年5月11日,张某根据某贸易公司的委托,向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办理了某贸易公司股东、股权、章程等变更登记。此案在审理中,法院查明2015年5月5日某贸易公司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而当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涉及股东的签名均系张某一人所为,除张某本人签名属实外,其他股东均未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通过会议形式由多数成员所作的意思决定,因此,只有会议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正当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某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