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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3日)上午,对于因酒驾造成头部右颧骨复合性骨折住院治疗刚出院的詹某来说,已是万幸中的万幸了。在今年春节里,詹某只因在酒桌上多喝了二两酒,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迎面而来的轿车相撞,造成车毁人重伤且等待他的是酒驾刑法的最后处罚。
今天(3月3日)上午,桐城公安交警大队对一名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受次要责任受伤康复的摩托车驾驶员詹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詹某的将是法院的最后处罚。今年(2016年)正月初四(2月11日)晚20时40分许,桐城交警大队一中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在西郊公园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摩托车驾驶员因酒后驾车与迎面而来的白色轿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詹某头部受伤。当事故民警赶到时,受伤驾驶员已被120接往医院治疗,民警仔细勘察现场后,火速来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后,民警果断对轿车驾驶员唐某、摩托车驾驶员詹某采取静脉抽血待检。
民警在调取了事发路段监控,发现当晚20时22分许,唐某驾驶皖HT52*T小型轿车,沿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康路龙眠西路路口南100米左转弯时,与沿同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詹某所驾驶的皖HAK66*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受伤,从主治医生处得知,事故造成詹某头部右颧骨复合性骨折住院治疗。
2月15日,民警收到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8mg/100ml,超出醉酒值80mg/100ml一倍多,属醉酒驾驶。民警根据现场及双方当事人情况,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期声】桐城交警大队一中队事故处理警 胡鹏
在此,我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开车不要饮酒,饮酒不要开车;酒桌上莫贪杯,如果喝了酒千万不要开车子。
【同期声】摩托车酒驾者 詹某
当时出了车祸,我非常的后悔、后怕。我希望经过这件事情,我告诉广大朋友:千万不要喝酒,喝酒开车那真是血的代价。我感谢国家定了(酒驾)刑(罚)法规,喝酒醉驾,如果没有这种法规,广大市民有多少因为酒驾的事情而后悔。反正,经过这一次,我觉得人的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一定要这样记住这个教训。( 安徽桐城台:陈志刚 姚笃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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