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31427
- 积分
- 9305
- 威望
- 6256
- 桐币
- 72
- 激情
- 23849
- 金币
- 0
- 在线时间
- 3045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6-1-13
桐网贡士
张本龙
- 积分
- 9305
鲜花( 25) 鸡蛋( 3)
|
3月21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叉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叉车车主杨某赔偿原告都某医疗费等25000元。
2016年1月2日19时10分,原告都某驾驶皖H***9号二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150KM+700M处,与对向被告杨某驾驶的无号F***6型瑞创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7125.01元。
法院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质监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交强险的范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在道路上施工或行驶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杨某当场向原告都某支付医疗费等25000元,本案顺利了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