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市民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胡大乐,联系电话0556--5627903。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的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难、安置慢的困境,也是更好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桐政办发(2013)16号《关于文昌社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结合《安庆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三条 市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尚未启动的项目及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的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策宣传,确保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和权属纠纷等的调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的资金监管,市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市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其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的模式,由3家二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组成,根据拟建的小区综合成本结合不低于5家就近的楼盘近半年来的商品房销售均价,采取各50%的权重确定应安置面积的单价,报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人根据被征收合法的房屋丈量、调查的结果,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房票安置;被征收户每户可以享受10㎡政府优惠价(2400元/㎡)购买应安置面积;如增购后的安置面积仍小于50㎡的,按政府优惠价(2400元/㎡)补足50㎡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自行购买。
被征收户选择高层安置的,按照确认的被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该增加的面积部分计入房票。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奖励、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期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现房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但选择货币化补偿时不享受房票安置的优惠政策。被征收区域内涉及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安置补偿以及公房的安置补偿标准按桐政办发(2013)16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的原则,并报下列资料到市住建局进行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企业须签订诚信合同并备档:
(1)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2)同意在交房时按房屋成交总额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
(3)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优惠资料;经审查具备参加资格的,由政府在专门的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经营性用房(须保证在满足居住的条件下)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返还购房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投资主体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进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上旬结算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7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拨付余款,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在交房时用于购房资金须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时方可对房票的余额退还被征收户,同时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安置办法比照桐政办发(2013)16号文件执行。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十四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六条 房票式样由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凡在参与房票制的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照我市对被征收户的减免或优惠的税费政策由开发企业负责办理被征收户的房地产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