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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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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对律师宋小林行贿案重审宣判,认定宋小林向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原财务处处长李洁之、原财务工作人员索文蔚行贿共计132.7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宋小林的辩护律师毛立新告诉澎湃新闻,宋小林否认行贿,将提出上诉。
宋小林案历经三次判决,2015年6月,怀远县法院一审认定宋小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宋小林不服上诉,检方同时抗诉,蚌埠中院随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此次重审判决,认定的行贿事实和金额和原一审判决相同,但刑期减少接近一半。
怀远县检察院指控,宋小林向李洁之、索文蔚等4人行贿8起,共计145万余元。怀远县法院只认定了其中6起,包括向李洁之行贿4起共计130万,向索文蔚行贿2万元和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7月15日,该案在怀远县法院重审开庭,毛立新在庭上举证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显示,李洁之、索文蔚二人受审时,在一审、二审和重审庭审当中,均对宋小林向他们行贿的指控予以否认。
毛立新称,从李洁之受贿案历次庭审笔录看,李一再明确否认宋小林向其行贿,并称其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均是检察机关通过疲劳讯问、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获取,其没有收过宋小林的钱。
对此,怀远县法院认为,虽然宋小林和李洁之先后翻供,但其辩解先供内容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此外,根据李洁之之前供述,其收受宋小林的100万元交给程萍入股新安金融。毛立新在庭审中提出,在一审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调取程萍的证言,公诉机关在2014年12月1日的书面函中称:“程萍笔录已随被告人李洁之案移送县法院”。而经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得知案卷中并无这份证据,申请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检察机关迄今未提供。
毛立新由此质疑检方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方未当庭正面回应该笔录的去向,此次的判决书也未对此质疑作出解释。
除此之外,毛立新还质疑检方违法扣划律师事务所钱款100万元。澎湃新闻曾报道,怀远县检察院在侦办此案期间,未出示任何扣押、冻结款项的法律文书,仅凭宋小林手写的一张纸条,从宋所在律所转出100万元进怀远县检察院账户。这笔钱既未随案提交,也没有在卷宗中体现。
怀远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建树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100万元是宋小林主动上交的,不属于他本人,也和本案无关,目前仍在怀远县检察院账户内,法院结案后会退给所有权人。但宋小林在法庭上称,其中40万元是其收取的律师费,检察院在查账时认为律师费“收多了”,要求退还。
毛立新称,这100万至今仍无下文,律师将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依据其中对检察机关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对怀远县检察院提出控告。
此前,该案于7月15日重审开庭时,澎湃新闻参与了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安排宋小林作最后陈述。毛立新称,此次由法官直接到看守所向宋小林宣判并送达判决书,未补充开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权利,法庭未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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