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赔偿数额问题有较大分歧的双方,但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之下,握手言和。 2015年5月7日,恒正公司与吴某签订用工协议,对工资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24日,吴某在车间上班时右前臂被机械压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吴某伤情为右前臂毁伤。吴某在与恒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恒正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657010.40元。但是,恒正公司认为:吴某受伤并非是提供劳务所致且应该负主要责任,另外,吴某不是城镇户口,最多愿意赔偿吴某25万元。 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分歧过大,且对于吴某存在责任的程度问题以及户口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至此该案的调解似乎已经走入的死胡同。但是,为了能够弥合各方矛盾,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努力。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前往案发厂房实地进行调查力图还原案发的经过,同时,耐心向恒正公司解释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的条款,争取在为维护弱者利益的同时又不使他方的利益收到损害。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恒正公司考虑到吴某家庭困难,同意赔偿吴某各项损失30万元。(第一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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