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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桐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 丈夫索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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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6: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安庆新闻网报道,妻子怀孕后没有通知丈夫就自己做主将孩子拿掉,为此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赔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10月15日,桐城市法院青草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导致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叶某由于家境贫寒,到35岁才经人介绍与一名离婚并带有孩子的胡某相识。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于第二年正月初八结婚。由于相亲、定亲以及举办婚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叶某没有过完新婚蜜月就背着行囊外出打工了,胡某也从婆家搬回娘家居住生活。

婚后第二个月,妻子胡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将这个好消息发到了微信群里。叶某及其家人知道这个消息非常高兴。因为叶某是叶家唯一的男丁,而且家乡宗祠观念很重。

胡某在娘家生活了一段时间,随着腹中胎儿的成长发育,胡某的心情却越来越沉重,前夫留给胡某的大孩子在不断长大,要吃要穿,要读书,开支越来越大,而叶某能给予胡某的生活费却很少。如果这个孩子生下来,经济状况会更加恶化。

胡某通过电话和丈夫联系,想要丈夫多给点生活费,丈夫表示已经尽力了。想到丈夫新婚就背井离乡去遥远的地方打工,经济状况却依然窘迫,胡某感到前途一片渺茫。既然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就不该让他来这个世界受苦,胡某想到了一个解决目前窘境的办法——拿掉孩子。胡某想到丈夫是家中的独子,如果告诉丈夫自己的决定,丈夫肯定不会同意,于是,胡某一个人悄悄来到医院拿掉了孩子。

叶某得知妻子私自拿掉孩子的消息,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同时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终止妊娠6个月内,原告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来源: 中安在线-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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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8:1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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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22:4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叶某…看到这个要气疯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啦!人财两空了…冲动是魔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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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08: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本龙 发表于 2016-10-20 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 ...

好,你是真的有改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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