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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淮晨报报道,因为一篇“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的微信网络文章,演员李小璐将合肥市一家医院的微信号运营方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15.3万元(2015年10月21日新闻报道)。10月24日,记者获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致歉,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500元。
在诉状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维权成本等共计15.3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李小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告将李小璐正面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商业性质较为明显,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
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公开发布文章陈述李小璐整形,使李小璐的个人形象受到不良影响,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被告辩称文章系转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转载人对其转载的文章负有审核义务,若转载的文章明显包含不实信息或侵权内容,转载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恒美公司提出了上诉。被告认为,自己主观并无恶意,微信公众号的文章系转载自其他网站,未添加任何内容,且涉诉文章阅读量极少,影响范围微乎其微,文章的内容也没有侵犯被上诉人李小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被告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开创于2015年,关注人数只有3028人,其中还包括大量的“僵尸粉”。公众号所刊载文章的阅读次数多则百余次,少则30次,其中还包括编辑人员编辑时的点击20余次。同时,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诉文章,这也导致了无法查明涉诉文章的具体阅读次数。但是,涉诉文章刊登的2015年3月7日前后,从公众号其他文章的阅读次数自30至100不等也可以看出,上诉人微信公众号内容阅读量极少,基本上没有产生影响力。
被告认为,被告在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肖像只是作为文章的标配,并非出于营利的目的,更不足以让读者产生被上诉人李小璐为上诉人形象代言人的错误认识。
据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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