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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届时,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
“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制度。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
“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原则上由工商部门发起。个体工商户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由登记机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姓名,经营范围类信息发生变更,只能由工商部门发起变更;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变更,可以由税务部门变更,且在系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填单服务。此外,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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