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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3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桐城市新渡镇童庄居委会毕老屋生产队,距离群众居住区约400米处的荒田上架设电网捕猎。当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毕某路过此地时被电网击倒,被告人李某听见电网发出的报警声后发现毕某,在确认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遂到桐城市公安局新渡派出所投案。经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毕某死亡原因系电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私设电网捕猎致被害人毕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及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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