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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意见规范“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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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士

张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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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8: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负责人应带头出庭应诉,特别是遇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安监,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相关机关、负责人应诉不利的,将被严肃处理。

[应诉]不得'暗示'干涉法院受理案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等的起诉权力,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行政机关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出庭应诉人员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应诉承办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在5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负责人应出庭

针对“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意见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确因特殊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意见明确,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诉不利,将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安徽商报)

相关背景

根据今年省高院行政审判白皮书,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去年5月施行以来,我省类似“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一年同比上升超过60%。与此同时,截至到今年5月的数字,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率虽然大大提升,但也只刚刚超过20%。

这些行为将被追责任

1、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2、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

4、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5、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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