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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骑车撞上沙堆受伤物主和司机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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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9: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2月13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刘某驾驶未年审摩托车撞上张某堆在道路上的沙堆引发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刘某和张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共同承担事故后果。
  2017年1月14日凌晨2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皖HAL42*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桐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公里100米处时,撞上张某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致摩托车失控摔倒,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事发路段一堆沙子占住半侧路面,沙堆两端无任何提醒和警示标志。一般施工单位施工时,都悬挂设置醒目标准和施工现场注意安全、或者禁止通行等字样。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设立醒目的字样,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刘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形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张某擅自占用道路堆沙,影响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是形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原因。
  桐城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应承当相应责任。(姚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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