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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萍,女,桐城市唐湾镇人,于2011年3月和小叶一起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小叶抛下母女二人至今失去联系达32个多月。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小萍一人抚养。小萍生长在偏远山区,书读的很少,一点法律知识都不懂,想到自己的女儿没有生活保障,在家吃不好睡不好,心里感到自责难过。
在他人的指点下,走投无路的小萍来到唐湾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立刻向其讲解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相关政策,并为小萍办理了相关材料,交由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中心接到小萍的申请后,迅速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了办理抚养权纠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援助律师。律师在接到案件指派后,及时与小萍及其家人联系,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了法庭。
经人民法庭审理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女由小萍抚养,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小叶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小叶负担,至此,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以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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