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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早上7时30分,桐城市范岗镇龙河方向发生一起两摩托车相擦的交通事故,“糊涂哥”姚某法律意识淡薄,自认此起事故无责,在未停车的情况下直接离开现场,而变成交通肇事逃逸者。
7时51分,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指令二中队民警前往事发现场。民警从受伤驾驶员余某处了解到,事发时,自己与对方在事发地交叉路口相遇,相擦后,自己快摔倒过程中,对方已驾车远离现场,只看见对方戴了一顶红色之类的帽子,未看清车号牌。民警仔细勘察现场,提取了现场洒落物,经比对,全是余某碰坏的摩托车碎片,现场再无其它有价值的线索。
民警随即展开走访,并安排人员调取沿途监控,从走访中得知,肇事者驾车逃往挂镇方向,民警根据嫌疑人特征及逃往方向,调取案发周边、沿途监控,通过排查以及大量的视频比对,在甄别近百辆摩托车后,于27日上午,成功锁定嫌疑车辆为皖HJX7**普通两轮摩托车。经公安网查询,查到车主姚某,未查到有效的电话号码,民警立即赶往所在村部,在村领导的协助下,民警找到了正在某公司上班的姚某。面对民警的到来,姚某非常镇定,矢口否认发生事故,民警口头传唤姚某下午去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暂扣其所驾驶的车辆。在检查中,民警未发现皖HJ7**普通两轮摩托车有明显碰撞痕迹,但细心的民警没有放过蛛丝马迹,经过比对,民警还是发现了该车轮胎印迹与现场碰撞场地轮胎印迹以及余某车子上留下的轮胎印迹相符。
27日下午,姚某来队接受调查,在民警的攻心政策及大量证据面前,姚某如实交待了案情:“事发时,我驾驶皖HJX7XX摩托车沿范毛路由东往西行驶到3KM交叉路口处,遇对向余某驾驶的皖H1CZ**摩托车由西往北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碰擦,因为我是直行,对方是左转弯,我没有责任,估计对方没有受伤,我就开车走了。 桐城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救人和报警,未协商解决前,不能自行离开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姚某的行为应视为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笃留 吴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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