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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桐城人姚某持D证在枞阳县境内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后被枞阳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本应痛定思痛,痛改前非,可没想到,姚某不思悔改,于2017年4月14日,未能管住自己的嘴,再次饮酒驾车被桐城交警查到,罚款2300元,并处行政拘留八日。
14日中午,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根据行动日统一安排,错时深入城乡结合部严查酒驾。14时许,民警在桐香路临时查缉点,对一辆皖FJ2***正三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三轮车未停车离开,民警随即通知前方200米另一检查点做好拦截工作,三轮车驾驶员见前方有交警后,丢下老婆,迅速下车,准备逃离时,被赶来的交警控制住,询问是否喝酒时,对方谎称未喝酒,也没开车,其一旁的妻子也谎称是自己开的,民警告诉对方,记录议记录下了全过程后,姚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民警对其检测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mg/100ml,属饮酒驾驶,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姚某于2014年2月7日,在枞阳县麒麟镇程庄村乡道醉酒驾车被枞阳交警查获,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后被枞阳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姚某的违法行为,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姚某驾驶证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8天。(姚笃留 江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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