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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城中学] 天城中学民国档案(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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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2:1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桐城县私立天城初级中学校董会章程
三十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桐城县私立天城初级中学校董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会址设桐城县老梅区老梅树街。
第三条:本会适应时代及地方环境之需要开办男子初级中学一所。
第四条:本会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抗战建国纲领教育实施方案之规定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本会校董人数定为十人,由设立者聘任之。
第六条:本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校董中互推之。
第七条:本会日常事务由董事长处理之,若遇有重大事故董事长不能解决时得召开校董会议。
第八条:本会为增加办事效能起见设文书、会计、审核三股。各股设股长一人,其股长人选由校董会推定后再由董事长聘任之。
第九条:各股股长受董事长之指导以办理各股事务。

第三章        校董
第十条:本会董事之任期定为二年,但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一条:本会校董以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佔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充任之。
第十二条:本会校董均为义务职。但必要时(如旅费等)得由董事长提请校董会议议决支付之。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三条:本会之职权如左
(甲)关于学校行政事项   。   
1、校长选举与罢免。
2、决定班级之增减。
3、学校概况之呈报(如学校状况每年度收支金额及项目、校长教职员学生一览表。)
(乙)关于学校财务事项。
1、经费之筹划。
2、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3、财务之保管及监察。
4、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分下列两种:
(甲)常务会 议 于每学期开始及终了时由董事长召开。
(乙)临时会 议 以董事长在执行职务时认为必须召集或经全体校董四分之一以上提请由董事长召开之。
第十五条:本会常务临时两种会议以董事长为当然主席。
第十六条:本会所有议案交由董事长执行之。
第十七条:本章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校董三分之一之提议于校董会议时修改之。
第十八条:本章程呈奉县政府转教育厅核准后施行之,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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