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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胡某因提供虚假证据被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胡某系桐城市某铸造公司的业务员,自2015年10月起,胡某陆续从该公司购买原材料并出具欠条,再将该产品出售给外地公司。因胡某下欠货款近40万元未支付,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胡某提出,因铸造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导致外地公司扣款15万余元未结,故请求驳回铸造公司的起诉。法院一审时认为胡某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且存在诸多瑕疵,未予认定。该案宣判后,胡某不服并申请再审。
该院审判监督庭在审查中,仔细查阅了一审案卷及来往账目。由于胡某提供了证明、说明和函件来证明扣款事实,为查清真相,承办法官远涉1000多公里到重庆某水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早在2013年4月份就已经结清全部货款,并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扣除货款。在事实面前,胡某承认自己提供了虚假证据,低头认错。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严娅 朱红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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