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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盗窃绑架又勒索 男子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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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22: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6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对一起绑架、盗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绑架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叶某首次犯案是在2016年2月4日凌晨,他翻墙进入受害人戴某家中,使用工具将一楼防盗窗螺丝卸下,钻窗进入室内,盗走二楼卧室内玉手镯、玉佩、玉貔貅等玉石首饰和挂件,价值人民币6700元。如果说盗窃尚未对人身造成伤害,但叶某此后的行为却越来越疯狂。2017年1月23日,叶某携带胶带等翻窗进入桐城市一在建小区,持工具抵住被害人陈某的头部,并使用胶带、塑料扎索将其手、脚、口封住,随后拨打被害人家属电话索要赎金15万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到达现场,叶某趁乱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陈某挣脱后自行回到家中。然而叶某并未停下其犯罪的脚步,两天后的下午他又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另一在建小区观察踩点,并藏匿作案工具。1月26日17时许,叶某取出之前藏匿的工具,戴着手套、口罩到工棚内,用塑料扎索、白老布捆住被害人方某,持工具威胁并索要钱财,在挣扎中方某头部被磕伤。后叶某欲将方某转移至工棚后方的高楼,因其反抗呼喊,叶某逃离案发现场。后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于2017年2月1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
  叶某在庭审中一直强调自己是迫于经济压力,一时糊涂才犯下如此大错,孰不知正是他的一时糊涂让被害人遭受巨大惊吓,也给春节期间的社会治安带来巨大隐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桐城法院  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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