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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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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7: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
召开新闻发布会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外全部禁放:
8月28日,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康正和、副主任檀宜宏,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杰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方一清主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已经2017年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列入了本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同年启动立法工作。《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论证调研,充分考虑到我市民风民俗和情感,确立了以“尊重民意、体现风俗、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立法原则制定《条例》。《条例》共20条,理顺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了相关单位权限,明文规定了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区域,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条例》规定,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的九天时间外,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为从源头上、根本上实行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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