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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声] 如此判决,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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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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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23: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与纠纷持续一年半的离婚案件终于得到宣判!宣判表明:离婚可以,但得给女方十一万多。真是高价离婚啊!我哪有这么多钱啊?这在暗示我要活到头了吗?要不逼我抢银行?该我给付的我给付,该我当的我担当,可是,你法院判的许多款项太不该!太不专业,简直是脑残!荒唐!仅仅是三年的二婚婚期啊!除了她一身穿的,什么也没带来,平时打工所得的工资自己弄着,家庭开支不让她出一分。离婚期间,数次带人进家,砸坏家里的许多东西,打我和我的女儿,并把我打成轻伤(踝关节骨折)。判这么多,离奇不离奇啊?不合常理嘛!这是要把我气死和逼死的法律程序啊!
   你法院怎能臆断共同财产有13万多;我用婚前财产还了共同债务,你就能不认定共同债务?凭什么认定对方没有住房而判我给付3万元困难救助款?我哪有这么多钱?要不要我生活?我不活了,还救助个屁去!这个强加于我的债务,我不背,认死也不背!什么判决!哼!坏女害死人,坏官害死人!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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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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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04: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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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0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苦的苦呀.幸福的幸福呀。二婚这样的女人你还要吗?家里的人是不讲理的吧。婚姻要慎重加慎重。这是对自己和她人的幸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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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17:2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下面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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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兵自我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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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08: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不公平你就继续上诉,往上一级司法机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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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最重要的  发表于 2017-1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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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1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当事人今年贵庚多少,到没到退休年龄。

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不能从字面上判断正确与否,但肯定有事实依据。法律重视证据,谁主张谁主证,如果你觉得不公,可以提起上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强有力的证据。

你的人身伤害案与离婚案是两个案件,不应该掺和到一起,如果你觉得人身伤害案对你不公,你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你已经放弃了诉讼达成了和解那是你的原因,这怨不得法院。

我估计你们婚前没有进行过财产登记公证,也没有婚后财产约定,这是不少再婚家庭造成日后矛盾的关键因素所在。

你们婚姻存续了三年,意味着这三年的时间内你们的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经营生活而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生活本来就是一本糊涂账,你们自己都说不清,又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你现在要求法院能做到公平就很难。

世间事物就是这样,有时明知是错的,但就是错的你也要接受。关键你没有办法证明它是错的,既然没法证明,那错的也就是对的。

楼主当淡定!!
痛而不言是智慧,笑而不语是豁达。 激情蓬勃逐人生,心若止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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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兵自我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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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1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妖言惑众,言过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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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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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22: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某(我)。
被上诉人:胡某某,女,孔城人。
上诉人因不服桐城法院民事(2017)皖0881民初728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对桐城法院(2017)皖0881民初728号判决第二款款额改判为4846.70元。
二、对桐城法院(2017)皖0881民初728号判决第三款予以撤销。
三、对桐城法院(2017)皖0881民初728号判决第四款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书第5页:“截止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72022.23元(总计支付按揭款139857.67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并有证据充分证明:自2016年2月起,所缴的房贷款均为上诉人女儿拿自己的钱代缴的。2013年5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共同财产应从2013年6月份算起,至2016年1月截止,共32个月,每月缴房贷款为2147元,总计支付按揭款应为68672元。扣除数项婚前注入款共61235.44元(此额同原审),剩下的即为上诉人用工资支付额为7436.56元。
原审判决书第5页:“装修款31860元、空调8000元”,这与现在的事实不符。装修和空调都是14年7月前置办的,到现在整整过去三年了,应当按正常使用寿命进行打折,即使按最多使用寿命15年,也要打八折,何况经胡某在家往地板上泼水等破坏活动,装修价值已大幅下降了。所以,此部分财产的现有价值总计应为31888元。
综上所述,加上公积金、补房款(存疑,暂引用)、上诉人占用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共同财产应为58009.39元。而对此部分原审提出的134247.62元,太荒唐,太离谱,太令人气愤了!

二、原审判决书第5页:“电动车3680元”,原审将这款项算作上诉人所占用的共同财产,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并有证据充分证明:该电动车(含500元新换的电瓶)早在去年9月2日便被被上诉人盗去,至今未归还,上诉人当即报了警。所以,电动车(含电瓶)是被上诉人占用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电动车本身是2014年4月购买的,可按打7折计价,电瓶是16年购买的,还在保质期内,故不应打折计价。所以电动车(含电瓶)应计价为3076元。对应此部分,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1538元,而原审判决本人拿钱给对方,显然荒唐!
关于被上诉人胡某某在法院门口将我所用的电动车砸坏,原审法院在算账时未予提及。胡某某应当对此修理费120元予以赔偿。

        三、原审判决书第6页:“原告诉求的为装修房屋向王某某借款60000元(用婚内款已还15000元,还剩45000元),鉴于庭后原告明确表示该款已经还清,故本院不予认定。”这是什么逻辑?你法院也不想想这债是怎么被还清的?是由谁还的?拿什么还的?原告把属于婚前财产的房给卖了,把卖得的钱清偿了婚内共同债务了,那么,桐城法院就不认定共同债务了,被告所负担的一半共同债务就被免除了,这是什么道理?这是不顾事实,只看形式的懒散裁决,其实质就是要让被上诉人大量侵占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上诉人当然坚决反抗。

综合上述一、二、三点,经计算,被上诉人胡某某分到的财产分割款4846.70元,而不是6万多元!

        四、原审判决书第7页:“被告胡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在原审中,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供众多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胡某某对上诉人实施暴力并造成损害,胡某某两次带人进家殴打我和我的女儿,把我的女儿打伤,并逼着她跪在地上,把我打倒在地,打成轻伤(二级),并对我们大肆辱骂,威胁恐吓,制造家庭恐怖气氛,又毁坏了大量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期间,胡某某经常上门骚扰,砸门毁锁,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纠缠,甚至竟敢在法院也是这样,甚至在法院打我的女儿,在法院门口砸坏我的电动车。这些,难道不是家庭暴力吗?对这些比我对她的行为严重得多的家庭暴力,桐城法院却一字不提,一旦我在她上门纠缠和攻击的情况下,并不用重力回击和抵抗了她几下,打了个皮肉轻微伤,就被桐城法院赫然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且判我赔偿一万八千多元!请问,桐城法院这样做公平合理吗?显然不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胡某某无权在本离婚案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也应在本离婚案中对其诉求不予审理。

        五、原审判决书第7页:“考虑到本案原告有住房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被告没有住房和固定的收入来源等实际情况,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为3万元”。被上诉人虽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她好手好脚的,身体并无大碍,有劳动能力,情况正常,完全可以自食其力。自2014年5月,她一直在桐城市信邦电子厂上班,每月也有两千多元的收入。现在声称生活困难,那是她不上班、懒惰、经常对我上门骚扰和人身纠缠、恶意加重我负担等主观因素造成的。所以,只要她排除恶念,就可以正常上班,完全可以自食其力,没有住房可以租,完全可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事实上,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某的情况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生活困难。依照原审这一审判逻辑,胡某某可以像这样在不断的结婚和离婚循环中,每次离婚可额外得到3万帮助款,那不就可以凭此发财了?!这不是在鼓励胡某破坏婚姻迫使对方离婚么?!不是在帮助胡某对我实施更多的骚扰和侵害吗?!这是在助长邪气,对法制的一种反动!所以,原审法院第四款判决,无法律所需的事实根据,不合情理,逻辑反动,影响很坏,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上的随意捏造,对女方应负的债务的擅自免除,还是对相互的家庭暴力的偏向认定,对女方利用离婚不劳而获攫取巨额财产的支持,种种迹象表明,桐城法院本案判决,大大超过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罔顾事实,践踏法条和常理,涉嫌恶意错判,用法律公器残害良民,应当受到民众的控告和声讨,上级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不要等到人间残剧赫然上演了才追责!否则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和愚蠢无能的表现!国家和人民行动起来吧,绝不能让少数人利用公权而别有用心得逞!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人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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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22: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质问过主审法官,她说,这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弄的,叫她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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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23:0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情故事变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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